转口贸易付汇(不含信用证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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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A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1.《境外汇款申请书》;
2.买卖合同或发票。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增加需审核的单证,并对企业提交的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同一笔转口贸易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3.2013年5月5日后新签订的合同,收入或支出的币种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
B类企业
一、客户应提交的资料
1.《境外汇款申请书》;
2.买卖合同;
3.货权凭证;
4.《登记表》(买卖合同等表明:1.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收支日期间隔90天(不含)以上的)。
二、审核要点
1.超期限、超比例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
2.对于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除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正本外,还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确保《登记表》在有效期内;
3.同一笔转口贸易的收支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4.2013年5月5日后新签订的合同,收入或支出的币种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
C类企业。不得办理
注意事项:
1.办理付汇前,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查询进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及签注应打印留存;
2.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3.对于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应在单证正本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5.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