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后发现员工学历造假,企业开除无需赔偿!
某企业日常背景调查时发现,某员工竟然学历造假,将专科学历伪装成本科学历。但该员工已经转正,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开除吗?
潘某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互联网公司。2018年6月30日,潘某、互联网公司与某咨询公司协商一致后签订“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
约定:互联网公司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公司与潘某建立劳动关系,潘某在互联网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入咨询公司。
此后,潘某开始在咨询公司担任高级培训主管,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
2018年9月,咨询公司以发现潘某入职互联网公司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潘某认为,咨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咨询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2009年7月,潘某毕业于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专科学历。
2017年,潘某入职互联网公司时,提交的简历显示受教育情况为“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河北某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主要教育经历”也填写为此。
同时,潘某通过电脑软件修改了学历证书的印章和专业、学历等内容,并将修改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给互联网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潘某的仲裁请求。潘某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该咨询公司以潘某学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存在该法第二十六条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充分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特别是劳动者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简历等情况,更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乃至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些情况必然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潘某、互联网公司与咨询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又与咨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