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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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文章内容源自本公众号及作者经验积累与实践操作,仅供参考,不具权威性。董办的童靴们需要和各种中介机构打交道,年度报告时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时的评级机构-评级公司。而有些中介机构见面更频繁,开股东大会时就出现-律师事务所。今天的话题是:律师需要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么?哪些事项必须出具法律意见?律之猛者诉证X会尚书大人高擎监管利剑,豁楞了不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大多数人挨了板子后,都会呈痛哭流涕状,老老实实的承认错误。然而,猛人的存在让市场变得丰富多彩。2016年被KO的欣X电气开启了中介机构的“连坐”模式。

券商、会计师都忍了,东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猛律”)比较彪悍,直接起诉了证监会,对话如下:

其实这事儿的看点颇多,最具争议的“勤勉尽责”边界尚未有明确结论。有几点可以和大家讨论分享:律所算不算中介答案是:算的。猛律援引的法条是《证券法》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里面确实没说律师事务所。蛋酥:证监会+司法部在2007年颁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宗明义就说“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同时,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注释中也载明: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猛律找的点不太准。有项目时都嗷嗷的去承揽,负责提供拿钱尽调签字出报告的一条服务。说自己责任小或者没责任可以,说自己不是中介有点不好。

注意义务包括一般和特别。尚书大人在回怼的时候用了“一般注意义务”词语。这词的出处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注意义务有个英文名DutyOfCare,是民法里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请法律大神现身讲解。个人揣测:给人看心电图、做化验、观察病理结果,类似医疗专业人士的特别的注意义务;但如果有人口吐白沫、浑身抽搐,任何正常人都知道这哥们生病了,类似普通人的一般的注意义务。

从业资格啥人都能干?对也不对。话说2002年出了个《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明确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下列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备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这几句话的意思是: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用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了。但是,《管理办法》里有两个“鼓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管理办法》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从业资格是不用了,但是对内控建设、团队规模、执业经验还是有“鼓励”倾向的。哪些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1.《管理办法》这货可以说是规范律所(律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基本规则之一。其中第六条约定了可以出具法律意见的情形:《管理办法》简记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IPO(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股权融资(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收购、并购重组、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境外股权融资(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券商特有(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券商特有(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发行衍生品(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虽然说是“可以”,但很少有例外。还木有见过哪家公司股东大会,律师木有出见证意见的。不过新三板的随意……

2.股权融资+可转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IPO、增发(包括公开、非公开)、配股、可转债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个“等”比较讨厌,个人理解是“(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细化,比如优先股。其中,可转债是个比较特别的品种,兼具了债券和期权属性,又大多是公开发行,以后专题讨论。3.回购股份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11.6.6上市公司采用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一点通写过一篇《股份回购注销之红宝书》(点击蓝字看原文),回购可以直接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春节前的大跌炸出来了一些直接回购注销的。找个例子瞅瞅:

4.豁免要约收购这个有点小复杂,《收购管理办法》中对豁免要约收购界定了三种情形:免于以要约方式、免于发出要约、免于提交豁免申请。后两者律师都要出意见。免于发出要约包括以下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免于提交豁免申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提交豁免申请(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五)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六)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七)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提出豁免申请: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5.破产重整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0.8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9上市公司披露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管理人说明文件;(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七)董事会决议;(八)股东大会决议;(九)债权人会议决议;(十)职代会决议;(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上市公司披露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情况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管理人说明文件;(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权机关的审批文件;(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七)董事会决议;(八)股东大会决议;(九)债权人会议决议;(十)职代会决议;(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合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3.1+14.3.5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7.3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交:(一)董事会决议;(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三)公司合并预案(须包括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四)独立董事意见;(五)财务顾问报告;(六)法律意见书;(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合并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合并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公告。7.恢复上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终止上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4.2.13上市公司依据本规则向本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终止上市申请书;(二)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三)相关终止上市方案;(四)财务顾问报告;(五)法律意见书;(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至少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书;(二)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三)股东大会决议(如适用);(四)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五)主动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六)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七)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意见;(八)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9.发行债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0.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这两个详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里面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地方比较多,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基本上就是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说点啥事,律师站在旁边吼一声“对,他说的没错!”就可以了。

11.持股50%(深)、30%(沪)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完毕规范运作指引4.4.5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自事实发生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增持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增持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报备文件(一)股东关于增持计划的书面文件(二)股东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的说明文件(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适用于持股30%以上的股东按规定计划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情形)12. 重大合同(深)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第八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上市公司采购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二)上市公司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第九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除应当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至第八条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2、交易对手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九条上市公司签署达到本备忘录第八条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但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1.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的真实性;2.交易对手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3.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说在最后

规则梳理不全之处,还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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