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
裁判规则1: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扶养人数等因素,而伤残等级在鉴定意见做出时才能够确定,对于伤残鉴定之前,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误工费予以补足,如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损失重复计算,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立法本意,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鉴定意见作出之日开始起计算。
【案件索引】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终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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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2: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年赔偿总额时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照先限制年赔偿总额后再乘残疾赔偿系数的方式计算。【案件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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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3: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且胎儿在受害人起诉时已经出生并存活的,受害人有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民终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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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4:侵权人仅应当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费。对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生育的子女,不属于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无权主张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7民终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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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5: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被扶养人逸失利益的损失,其属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部分的减少范畴。在计算赔偿权利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抚养人)的年龄,并且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具体考量。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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