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位资深选煤人的“选煤数据”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2006年被列为国家标准,整个规范由19位资深选煤人起草,51位资深选煤人审查,无疑代表了选煤行业的最高水平,对广大选煤同仁的生产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为让更多的选煤人从中受益,本平台对其中的“关键数据”进行了提炼,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基本规定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1.50;
在配(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力的基础上,煤流系统取1.15,矸石系统取1.50,煤泥水系统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1.25。
二、受煤与原煤储存
1、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受煤坑或浅受煤槽的有效长度,对窄轨侧、底卸矿车可采用1/3-1/2列车长度;对标准轨距车辆可采用4-6辆车辆长度加上3-5m停车附加长度;
2)准轨列车来煤时,受煤坑的有效容量可为设计车组的净载重量;浅受煤槽不宜考虑储存容量;当汽车来煤时,受煤坑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30t;
3)受煤坑上宜设置300mm×300mm的铁箅子。当接受含有>300mm特大块来煤时,应设置大块物料处理设施;
4)准轨来煤的受煤坑或浅受煤槽上应设置可靠的调车设施;
5)标准轨距车辆,除底开车及自翻车外,应采用适用可靠的卸车设施。
2、当采用标准轨距翻车机时,翻车机的受煤仓容量应为150-180t。受煤仓上应设调车绞车或推车机。对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3.0Mt/a的大型选煤厂,采用翻车机时可设一台备用,也可考虑其它备用措施。
3、原料煤与产品煤储量之和宜为3-7d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
当大容量原料煤储煤设施为旁路设计时,宜设置不小于8h设计能力的在线原料煤储存仓。
三、筛分、除杂与破碎
1、选煤厂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2、在进行检查性手选时,手选带式输送机速度不应超过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需要倾斜布置时,其倾角不应大于12°。
3、破碎机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四、选煤
(一)一般规定
1、炼焦用煤、高炉喷吹用煤分选深度宜为0mm。
2、空气脉动跳汰机、动筛跳汰机的不完善度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3、重介质分选设备及风力分选机的可能偏差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4、摇床、螺旋分选机的不完善度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5、工艺设备选型噪音小于85dB。
(二)跳汰选煤
1、跳汰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注:1 采用单段跳汰机排矸时,处理能力可按单位宽度指标确定;2 跳汰机单位宽度(面积)处理能力,易选煤取偏大值,难选煤取偏小值。
2、跳汰机是否设置缓冲仓,视原煤给料系统的配置情况而定。如果原煤给料系统能够保证跳汰机连续稳定给料,可不设缓冲仓,否则应设置缓冲仓,其有效容量宜为该跳汰机5~10min的处理能力。
3、跳汰机分选每吨煤的循环用水量宜符合下表规定。
4、跳汰机的工作风压、风量宜符合下表规定。
(三)重介质选煤
1、斜(立)轮重介质分选机、刮板重介分选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2、无压入料重介旋流器的原煤入料高差不宜小于1.5m,有压入料重介质旋流器的给料方式可采用泵或定压漏斗。重介旋流器的处理能力及悬浮液循环量,与煤质特性、产品质量要求、旋流器结构、给料压力和系统配置等因素有关,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3、重介质分选设备选出的产品进入脱介筛前宜设固定筛或弧形筛进行预先脱介;脱介筛上应设喷水装置;脱介筛的处理能力、喷水量及喷水压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4、磁选机的总效率不应低于99.8%。
5、用于输送悬浮液和矿浆的泵可不设备用,也可同种型号的泵库存备用1台。
6、当采用磁铁矿粉做加重质时,其磁性物含量应不小于95%,密度不宜小于4.5t/m3。磁铁矿粉的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斜(立)轮、刮板重介分选机分选块煤的磁铁矿粉粒度,小于0.074mm的含量应占90%以上;
2)用于重介质旋流器分选的磁铁矿粉粒度,小于0.045mm的含量应占85%以上。
7、采用重介质选煤工艺的选煤厂,应设磁铁矿粉储存库,其有效容量视市场及运输条件确定。通常可按0.5-1个月的磁铁矿粉消耗量确定。寒冷地区、运输不便的地区磁铁矿粉储存量可按4-5个月的介质耗量确定。
8、分选每吨煤的磁铁矿粉技术耗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块煤:<0.8kg;混煤、末煤:<2.0kg。
(四)浮选
1、浮选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煤粉(泥)实验室单元浮选试验方法》(GB/T4757)做单元浮选速度试验,按试验确定浮选时间的2.5倍计算。当没有试验资料时,其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确定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并按同类煤质实际浮选时间校核。
2、浮选药剂箱的容量应按0.5-1.0d的药剂消耗量确定。
3、浮选药剂站应由药剂储存罐及油泵组成,必要时可设散装药剂池。药剂储存罐的容量不宜小于15d的药剂消耗量,当采用标准轨距油罐车运输药剂时,药剂储存罐的总容量应大于两辆油罐车的容量。
(五)其它选煤方法
1、摇床、螺旋分选机和复合式干选机的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滚筒分选机处理能力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五、脱水

1、脱水筛、脱泥筛的处理能力及筛上物水分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2、末精煤、末中煤应采用离心机最终脱水。其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3、脱水斗式提升机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运输物料的种类、装满系数及采用的速度计算,也可参照下表选取。
4、煤泥产品可采用真空过滤机、加压过滤机、沉降过滤式离心机、煤泥离心机、箱式隔膜压滤机、箱式压滤机、带式压滤机、高频振动筛等设备脱水。过滤机、压滤机、离心机等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所处理物料的试验值选取,也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5、真空过滤机应配备真空泵、压风机(刮刀卸料的过滤机不配压风机);加压过滤机应配备空压机和其它配套设备。真空泵的真空度、压风机的出口压力、空压机出口压力和空气消耗量应符合厂家提出的有关要求,也可参照下表选取。
六、防冻与干燥
1、严寒或寒冷地区,当精煤的外在水分大于8%时,应根据精煤的流向和运输距离采用产品干燥或防冻措施。
当精煤的外在水分不能满足用户要求时,可设置晾干或干燥设施。当采用喷洒防冻剂作为防冻措施时,防冻剂用量每吨煤宜为0.9-1.2kg。
2、干燥机处理能力宜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注:1 滚筒式干燥机的处理能力(t/m3·h)为单位时间内单位滚筒体积的处理量。
2 煤泥碎干机处理能力(t/ m·h)为单位时间内穿流网板单位宽度的处理量。
七、煤泥水处理
(一)煤泥水的输送和粗煤泥的水力分级
1、煤泥水可采用压力或自流输送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采用自流输送方式。煤泥水的流速应大于临界流速。无稳定工作流量的自流管渠坡度不宜小于1.5%。
2、循环水池或澄清水池宜结合浓缩池的设置一起考虑,并设计成相互连通而又能独立使用的两格,其有效总容量应根据储存要求确定,宜为10-15min的用水量。
3、自动化程度要求较高时,应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并纳入集控。经常启闭的闸阀,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直径小于300mm、安装位置较高、操作不便或有自动化要求时,可采用电动或电控气动(液动)闸阀。
4、水力分级旋流器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捞坑、角锥沉淀池、倾斜板沉淀槽的处理能力可参照下表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水力分级旋流器处理能力
(二)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
1、细煤泥的沉淀与浓缩不应采用煤泥沉淀池。浓缩机的选型应结合煤质特性如泥化程度、疏水特性、沉淀速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面负荷计算时:
1)处理煤泥水:
普通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2.5-3.5m3/m2·h。
高效型、斜板型、斜管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3.6-5.0 m3/m2·h。
2)处理浮选尾煤(加絮凝剂):
普通型浓缩机的处理能力为0.8-1.2m3/m2·h。
高效型、斜板型、斜管型浓缩机处理能力为1.6-2.4m3/m2·h。
深锥浓缩机的处理能力为3.0-5.0m3/m2·h。
2、浓缩机和煤泥水泵,均应设冲洗水管,冲洗水管出口压力应大于0.15MPa。冲洗水管应引自循环水管或澄清水管,并应设止回阀。
(三)事故煤泥水处理
当选用事故煤泥水池时,其容量应为厂内最大一台设备容积的1.2-1.5倍。

八、产品储存与装车

1、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容量:中型选煤厂宜采用1.0d的选后产品量;大型选煤厂宜采用0.5-1.0d的选后产品量;在交通运输不便的地区宜采用1.0-2.0d的选后产品量;且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总容量必须满足1.2-1.5倍设计车组的净载重量。
2、当采用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装车设备能力应满足在规定时间内装完一列车的要求。从空车对准货位到一列车全部装满、计量完毕所需的时间,不宜超过2.0h。
3、矸石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8.0h的矸石量。
九、机电设备修理
1、矿井、群矿选煤厂应设日常维修车间,承担日常维修任务。其主要设备和建筑面积由业主自定,车间建筑面积也可参照下表选取。材料库(棚)面积与车间面积相当。
2、矿区、露天矿选煤厂应设修理车间,可承担中、小修任务。修理车间内设机电维修组、锻铆组、工具器材间等,其主要设备和车间建筑面积由业主自行选定,车间建筑面积也可参照下表选取。材料库(棚)面积与车间面积相当。
十、工业场地总平面
1、空气压缩机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和受粉尘、废气污染较小的位置。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2、储煤场、事故煤泥沉淀池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污染最小的位置。与提升机房、办公楼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3、锅炉房的位置应便于供煤、排灰和回水,宜靠近负荷中心。锅炉房或采用煤炭燃烧炉的干燥车间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进风井口、空气压缩机站、变电所、办公楼、化验室污染最小的位置,其距离不宜小于30m。有条件时,干燥车间可与锅炉房联合设置。
4、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受粉尘污染最小的位置。室外变电装置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宜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宜小于50m。
5、修理车间应与材料周转库(棚)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段。修理车间周围的露天场地不应大于其建筑面积的3倍,材料周转库(棚)的露天场地不应大于其建筑面积的2倍。
6、浮选药剂站和油脂库可联合设置,其四周应设高2.4m以上的围墙。浮选药剂站应位于工业场地边缘,地势较低、运输方便的地段;并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和风速,布置在受经常散发火花和有明火建(构)筑物影响最小,且对重要建(构)筑物影响最小的地段。
浮选药剂站与一般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相关规定。
7、新建厂区绿化系数宜控制在15%左右。
8、场地内通道宽度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要求、道路性质、管线布置、绿化以及竖向布置等需要确定,并应符合防火、卫生、安全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通道宽度宜为20-40m,次要通道宽度宜为12-20m。
9、选煤厂工业场地宜设置围墙,布置在矿井工业场地内的选煤厂可不设围墙。浮选药剂站、变电所等可设置专用围墙。围墙至建(构)筑物、铁路、道路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0、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应参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6]63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下表中的规定。
11、选煤厂建设用地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的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投资强度不得小于项目所在城市、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十一、电气
(一)供电
1、供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当用电负荷较大或供电距离较远时,如技术经济比选合理,可采用35kV或更高等级的电压供电。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并引自不同母线段,每回线路所能承担负荷应不低于全厂计算负荷的75%。供电设计不应考虑外用电。
2、电力负荷计算采用需用系数法,需用系数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低压静电电容器组自动补偿装置,补偿后,6kV、10kV母线的COSφ应不低于0.9。
4、6kV或10kV配电室应预留开关柜安装台数的10%~25% 的备用位置,并且不少于2台。
5、宜减少变压器容量等级,其设计负荷率不宜高于85%,不宜低于60%。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同一工艺系统的负荷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
(二)配电
1、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6kV、10kV用于中压配电;
660V用于动力配电;
380V用于动力配电;
380V/220V用于照明及控制电源。
当选用660V配电装置时,其变压器660V侧的中性点应经电阻接地,并辅以漏电保护装置作为系统单相接地的保护。电阻的选择应使系统产生的单相接地电流与所选用的漏电保护装置相配合,要兼顾其可靠性和灵敏性的要求。
2、主要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应有10%~15%的备用回路,并应预留1~2个盘或柜的位置。
3、6kV、10kV电机配电装置宜采用熔断器和真空接触器回路的开关柜。
(三)防雷和接地
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下列建(构)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设施。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并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与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构)筑物;
3)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十二、给水与排水
1、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确定。
2、选煤厂工业场地各项用水量指标、小时变化系数(K)和用水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和下列规定:
1)建筑生活用水:用水时间为每班8h。
2)食堂用水:用水时间为20h,最高日用水量应按全日出勤总人数每人两餐计。
3)洗澡用水,包括淋浴用水和池浴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淋浴用水:淋浴用水定额为40L/人·班或540L/个·h,每班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淋浴用水的日用水量应按最大班淋浴用水量的2.5倍计算。当淋浴完全由屋顶水箱供水时,则水箱的充水时间可按2.0h计算,小时变化系数K=1。
——池浴用水:池浴用水应按池浴面积乘0.7m水深计,每日池浴用水量按使用二次计。水池的加热时间应不超过2.0h。
3、洗衣房用水:工作服按每人每周洗两次,每次每人1.2-1.5kg考虑。工作时间为12h/d。
4、生产用水:选煤厂生产用水单位补充水量指标按《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的有关规定执行;真空泵、空气压缩机及需要冷却的设备,冷却用水应循环使用,补充水量可按循环水量的10%计算;锅炉补充水量,当有集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额定蒸发量的20%-40%计算,热水锅炉可按系统总循环水量的2%-4%计算;当无集中采暖时,可按锅炉总额定蒸发量的60%-80%计算。
5、选煤厂其它用水量可按总用水量的10%-15%计算。
6、选煤厂设备冷却水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选煤用水的水质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循环水浓度的取值应符合《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的规定。
8、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生产、生活和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按事故用水量、调节水量和消防储备水量之和计算;事故用水量可按3.0h最大生产、生活用水量计;调节水量应按供水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调节水量应符合下表规定;消防储备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可按一次火灾延续时间3.0h的消防用水量计;消防储备水量应有不做他用的技术措施。
(编辑: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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