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搬离房屋后,出租人不宜要求强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方在因自身原因而以自己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明示违约终止合同履行的,出租方能否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之分,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合同解除还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为法定解除。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的权利的,为约定解除。如果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并不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其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承租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二、承租人搬离房屋不宜强制继续履行
房屋租赁合同是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合同,在承租人已经搬离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并不适合强制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支付租金虽属于金钱债务,但承租使用房屋应属于非金钱债务,支付租金与承租使用房屋作为承租人的义务和权利应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不能片面地认为承租人只要支付租金,实际用不用房屋无所谓,这明显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应考虑当履行费用明显超过履行获得的收益时,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出租方作为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出租方应意识到在承租方搬离后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应及时另外寻找租客,减少房屋闲置时间,避免损失的扩大,而不是一味坚持合同继续履行,任由损失发生。
三、承租人搬离后的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前提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若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出租人一般情况下可主张3-5个月租金作为房屋空置损失费用。至于个案中损失的计算按照几个月的租金标准,应综合考虑租赁市场需求量、铺面地理位置、租金价格的涨跌、与后续租客的洽谈交接等必要时间等因素,再做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