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有何影响?(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合同有何影响?(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
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Article 695 The guarantor shall take the guaranty liability for the debt reduced and remain responsible for the same liability for the debt increased resulting from the mutual agreed modification of the principal contract between the creditor and the debtor without the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guarantor.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The guaranty period shall remain unchanged if the creditor and the debtor modified the performance period of the principal contract without the written approval of the guarantor.
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间、保证期间、主债务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以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要说普通人,即便是专业人士能讲的清楚的也不多。因此,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意见以免被期间或时效打倒。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自然可以协商约定变更合同的内容,即便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保证人同意而为之。我以前说过,保证人就是别人请客吃饭而自己过来买单的那个人,不与保证人商量点什么菜也正常。保证人没有必要耍什么大牌。一份借款100万元的合同,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在债务人不还或不能归还借款时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其担保的范围就是本金和利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将利息免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然也不包括利息。如果双方将利息由原来的年利率1%提高到2%,则保证人对提高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履行期间的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比较复杂,但记住本条的第二款即不管主债务的合同履行期间怎么变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就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不变对保证人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本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到2021年10月31日届满,则保证期间早于2021年10月31或者于2021年10月31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到2022年4月30日。 如果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合同的履行期间提前到2021年9月30日,则依照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变,依然是到2022年4月30日。但是依照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保证期间就不是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了,因此,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为没有约定”的情形了。既然约定有效,保证期间应该是到2021年10月31日届满。这种矛盾的结论应以哪一个为准呢?我认为应以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不变”为准,仍沿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问题是应该从2021年11月1日还是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间到2023年10月31日届满,则保证期间早于2023年10月31或者于2023年10月31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到2024年4月30日。 如果此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将合同的履行期间提前到2022年10月1日,则保证期间是2024年4月30日还是2023年4月30日还是2023年10月31日呢?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处于一个变动不定的状态。如果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重新约定或者明确了主债务的履行期间,保证期间的计算是应该自“ 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还是按照新约定的或者明确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