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文章来源:刑事读库节选自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第五讲《猥亵罪》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投稿:info@askmylawyer.cn
课堂提问
问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行为需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吗?
答
不需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比如,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电话等对被害人以恶害相通告的,都属于胁迫。不过,在我看来,如果到此为止,还不能认为已经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预备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场合,只有将要实施奸淫行为或者猥亵行为,才是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着手。
问
男子为强奸而追赶女子,女子为了摆脱强奸而逃跑时,失足掉到河里淹死了。《刑事审判参考》认为这是不作为造成了死亡结果,请问您怎么看?
答
这要看具体案情。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为了强奸而追赶女子,就可以认为,妇女逃跑进而掉入河里是一个必然的反应,或者说被害人的介入并不异常,当然可以直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追赶行为。也就是说,是强奸的行为手段造成了死亡结果,而不是不作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如果在有的案件中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前面的追赶行为,则要考虑是否由后面的不作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如果是后面的不作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至少可以认为成立强奸罪与不作为的杀人的想象竞合。当然也不排除认定为数罪的可能。
在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由故意行为造成的时候,都要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单纯评价为结果加重犯的话,一般人可能以为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没有把杀人行为和故意评价进去。
问
如何做到在解释具体法条时,始终贯彻好的观念?
答
好的观念只有变成了自己内心深处的想法时,才能时时刻刻指导自己对具体法条的解释;如果你只是看到书上写了某个观念,你觉得这个观念好,但这个观念还不是你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时,你是不可能用这个观念指导具体法条的解释的。我见过不少人在写解释论的论文时,根本没有贯彻他事先所发表的论文的观念,就是因为他事先发表的论文中的观念,根本不是他内心深处的想法,只是从别人那里搬来的。比如,有的人在写限制死刑的论文时,会讲许多理由主张严格限制死刑,可是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50条的问题,则极力反对其他学者的限制解释观点。这就自相矛盾了,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严格限制死刑根本不是他内心深处的想法,只是因为主张扩大死刑适用的论文不可能被发表,所以写严格限制死刑的论文。
问
您第一次课就讲到,在处理法条关系或者进行体系解释的时候,要找准基础法条,请问怎么确定基础法条?比如,与骗取贷款罪相比,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基础法条吗?
答
我不是在普通法条的意义上讲基础法条,基础法条就是保护法益比较清楚、构成要件相对明确、罪刑关系合理或者说法定刑适当的法条。你也可以认为,有关自然犯罪的法条一般都是基础法条。如果刑法规定了背任罪或者背信罪,那么,背任罪的法条就是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基础法条,可惜现行刑法中还不存在这个基础法条。不能说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骗取贷款罪的基础法条,二者其实有一点点对向关系。
课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