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所·金牙刑事律师团队陈琦律师2017年成功辩例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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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牙大状


陈琦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广州市律协刑诉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刑法学硕士。

注:陈琦律师以众多的成功无罪辩例摘取2017年金牙大状年度战神荣耀!

2017年,秉持着在刑辩方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原则,在该年我经手办理结案的刑事案件中有7起被司法机关认定无罪,2起二审案件被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起案件实现审判前取保候审、轻判,可以说我办理的刑事案件多数都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

以下简述回顾部分代表性案例。

1.胡某挪用公款案(检察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

2016年6月接手的胡某挪用公款案是我们近年来投入办案时间最多的一起案件,原因一是案件事实持续时间长达7年,每年的交易结算错综复杂;二是关系复杂,起码有五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三是书证多,且企业记账不规范,内容随意、繁杂,而侦查机关有意隐匿或者不调取关键书证;四是1480万元的金额特别巨大,如果罪名成立胡某面临的将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我们介入时法院已经通知开庭,为了实现充分辩护和有效辩护的目的,我们一方面向法院申请了延期开庭,另一方面也加班加点研究案情形成初步的书面辩护意见,并提交给法院。法院收到我们的辩护意见后不久,就通知我们原定的庭审取消,等合议庭另行通知。

在成功申请延期开庭后,由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只有5卷,且主要是言辞证据,根本无法充分全面反映案情,因此我们又先后自行调查或者法院申请调取了一批能够证明胡某无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达数千页(装订后有十余卷),在这些证据的基础我们围绕不同的辩点又撰写了三份法律意见书,全面地阐述了胡某无罪的观点。

2017年12月26日,检察院在法院两次要求补充侦查均没有实质性进展,面临无罪判决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在2017年12月27日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胡某无罪。

2.余某贪污案(裁定驳回抗诉,裁定以低价购房方式变相受贿的指控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深圳消防科长余某低价购房受贿案,我们在2015年接手一审并获得胜诉之后,深圳市人民检察支持抗诉,并且用了一年半的时间来补充侦查,补充了多份证据,试图重建证据体系证明余某以低价购房的方式变相收受贿赂。我们在二审中继续担任余某的辩护律师,利用检方新补充的证据,完善和加强了一审时已经提出的辩护意见,二审先后两次庭审,我们对检方的抗诉意见进行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反驳。

2017年9月7日,深圳中院在检方提出抗诉1年9个月之后作出终审裁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驳回抗诉。

3.黄某行贿案(终审改判,行贿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当事人黄某在2017年8月4日一审宣判时被当场逮捕,其家人根据黄某先前浏览广强所网站时留下的信息联系上我们,在当面听取我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判理由而提出的辩护方案后,当即决定委托我们介入二审辩护。

我接手介入后,为了避免辩护律师在一、二审法院交接案卷时无法阅卷的情况,多次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联系,争取到在一审法院移送案件之前阅卷,从而使得在二审法院立案受理的时候基本就能同步收到我们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相关申请。

仔细查阅案卷后,我认为一审律师也提出了相同的辩护观点,但只是蜻蜓点水,整个观点论证、论据并不到位,因此在一审时无法达到“说服”的效果。

为了证明我方的辩护观点,也为了否定一审判决的裁判理由,我不满足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也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尤其是对能够证明关键事实的单位员工朱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交给法院,朱某的这份证人证言最终也被二审法院采信,作为改判的证据根据。在这些证据的支撑下,我向法院提交了3份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的二审辩护词。

2017年9月29日,黄某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某不构成行贿罪。

4.梁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检察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

涉及农村土地纠纷、邻里矛盾的梁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是在当事人坚持抗争和辩护律师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才最终争取到无罪结果的。

2015年11月22日,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我接受家属委托前往徐闻会见梁汉琼,发现梁某眼睛有残疾,小学文化,强调自己在公安机关制作笔录时一直说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然而,我在徐闻检察院审查逮捕时约见承办检察官提供辩护意见时,却从检察官口中得知梁某的供述一直稳定地承认自己5次毁坏他人财物,能够跟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也就是从这时起,我们的辩护工作就是一直在与梁某侦查初期的有罪供述做斗争,但在多次沟通后,徐闻检察院仍然坚持采信有罪供述,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我向法院提出申请通知同案人(先前以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和被害人出庭作证,但审判长跟我电话沟通表示,其认为没有必要,遂拒绝申请。但是,被害人随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也将同案人列为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并且被害人和同案人都亲自到庭参与了诉讼,从而使得我对他们进行发问、质疑笔录的真实性排除了障碍。

第一次庭审后,法院要求检察院就我提出的证据问题进行补充侦查,同时约谈我沟通了解梁某的态度。虽然检察院补充了一些新证据,但这些新补充回来的证据在第二次庭审时同时被我指出了违法之处及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地方。

2017年1月23日,在梁某已经被羁押428天之后,检察院获悉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已经对此案作出决定,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据此作出同意撤诉的裁定;同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梁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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