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强险赔偿案件中反映出的常见问题
原创 风险控制者 风险控制者 3月18日
2020年1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再审案件涉及了机动车交强险中常见的三个问题,具有典型意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从初级法院一直打到高级法院。原告在县法院败诉后上诉到市中院而胜诉,保险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维持了县法院的判决,每次判决都是大翻转。[案号(2020)赣民再171号]付某驾驶机动车撞人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事故发生时付某的驾驶证已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事发时付某也喝了酒。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付某未获得驾驶资格为由拒赔,并出具了拒赔/拒付通知书。付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向其赔付保险金120000元整。一、驾驶证被暂扣是否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何体现?一、判断 “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标准是驾驶人是否存在不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虽已取得驾驶证,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扣驾驶证期间,其不被允许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处于暂停状态,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二、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对免责条款采用加粗字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要求投保人书写“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字样,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三、已有证据只能证明付某为酒驾,酒驾不属于交强险不予理赔的范围。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在个案中不尽相同,本案驾驶人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驾驶证视同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但若驾驶人的驾驶证过期主流裁判观点不认为是“未取得驾驶资格”。二、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直接影响到条款的是否生效,这是各险种纠纷案件中极为常见的争议点。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对字体进行加黑、斜杠、下划线等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处理则视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其他类型免责条款可采用投保人书写、录音、互联网投保时的弹窗强制阅读时间和留痕等尽最大善意和可能的提示说明。三、醉驾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驾驶人进行赔偿后无权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即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也有权向驾驶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