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CCER”
Part1
引言:1997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形成了《京都协议书》,该协议书创新性地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 全球气候”的优化配置问题,并在其中提出了IET, JI和CDM三种补充性碳交易市场机制。
而我国碳市场建设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2年至2011年,主要参与国际CDM项目;
第二阶段从2011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第三阶段从2021年开始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从CDM到CCER,我国碳市场迎风起航。
2020年12月发布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其定义为“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减排效果精选量化核证,并在碳交易所注册登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这句话比较绕口,简单来说就是未来在碳交易所,产生的碳减排量交易行为,可以统称为CCER交易,即“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
举个例子来说明:
政府为了减少企业排放二氧化碳量,给了A,B两家公司各100万吨/年排放量。
A公司通过节能改造,超额完成目标仅排放二氧化碳80万吨,多出来的20万吨就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配额,获取利润。
B公司改造难度可能较大,年底排放超过120万吨,超过了政府给定的100吨配额,那么B公司只能通过在碳交易市场购买20万吨配额,来完成政策指标。
上述这两种交易行为统称为CCER交易,也可以理解为通过碳交易市场,协调高碳排企业及低碳排企业闲置二氧化碳排放量配额。在这一机制下,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环保升级来减少碳排放量,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或者通过高碳排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的。
由此规则延伸出的两个终极目标就是碳达峰以及碳中和的生态平衡愿景
碳达峰:碳排放进入平台峰值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之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
碳中和:测算出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团体)二氧化碳排放量,通过节能减排、植树造林等方式完全低效自身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截至2021年4月,国家发改委公示CCER审定项目累计达到2871个,备案项目104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个。获得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从项目类型看,风电、光伏、农村户用沼气、水电等项目较多。CCER的核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签发流程:CCER项目的产生要经历六个阶段:项目识别、审定项目及申请备案、项目备案并登记、减排量备案、上市交易、注销。对于同一个CCER项目,项目备案只需发生一次,而减排量备案则会因为所产生CCER的时段不同发生多次。
2)减排量计算:CCER项目的减排量采用基准线法计算。基本的思路是:假设在没有该CCER项目的情况下,为了提供同样的服务,最可能建设的其他项目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去该CCER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泄漏量。
3)项目计入期:计入期是指项目可以产生减排量的最长时间期限,项目参与者可选择其中之一:固定计入期(10年)和可更新的计入期(3×7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项目选择计入期的方式往往不同。
4)抵消机制:过往不同试点碳交易所抵消机制有区别。今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使用CCER清缴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根据上海环境交易所数据,CCER的挂牌价格从2015年的16-20元涨到2019年的25-30元;截至2021年3月,全国CCER累计成交2.8亿吨。其中上海CCER累计成交量持续领跑,超过1.1亿吨,占比41%;广东排名第二,占比21%;北京、天津、深圳、四川、福建的CCER累计成交量在1200-2600万吨之间,占比在5%-9%之间;湖北市场交易量不足800万吨,占比约3%,重庆市场累计成交量49万吨,占比较小。
由于不同清洁能源企业在进行 CCER 备案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进行碳排放量的计量。2012年以来,我国CCER累计审定项目达到2871个,备案项目861个,减排量备案的项目中挂网公示254个。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项目占比最高,除此之外,生物质发电、沼气、热电联产、碳汇等项目同样具有一定规模。业内人士表示CCER 发展空间大,项目收益可观,具体测算如下:
1)风电:风力发电是指把风的动能转为电能,是CCER项目中占比最高的项目类型。
根据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的254个项目显示,风电项目以35%的比例占据第一名;根据已完成备案861个项目数据显示,风电项目以37.7%的比例占据第一名。
假设CCER的价格为30元/tCO2,以七个不同省的风电项目为例计算CCER项目带来的收入,计算结果为:风电项目平均每上网1度电可增收约0.025元。经测算,在一定的情形下,一个50MW的新增并网装机项目可通过出售CCER增收63-205万元/年,约可以贡献4%-7%的收入弹性,利润弹性则有望更大。(1GW=1000MW约减碳42万吨-136万吨)
2)光伏: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光伏发电是CCER项目中占比第二大的类型。
根据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的254个项目显示,光伏项目以19%的比例占据第二名;根据已完成备案861个项目数据显示,光伏项目以18.9%的比例占据第二名。
假设CCER的价格为30元/tCO2,光伏项目平均每上网1度电可增收0.026元。经测算,在一定的情形下,一个50MW的新增并网光伏项目可出售CCER增收63-236万元/年,约可以贡献4%-7%的收入弹性,利润弹性有望更大。(1GW=1000MW约减碳42万-157万吨)
3)水电:水力发电是指将水能转换为电能,利用的水能主要是蕴藏于水体中的位能。尽管水电项目数少于风电光伏,但是其单个项目的减排量较大,已备案的减排量高于风电光伏。
根据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的254个项目显示,水电项目以13%的比例占据第四名;根据已完成备案861个项目数据显示,水电项目以9.9%的比例占据第四名。(第三名为沼气发电)
水电项目在过去面临一定限制,因为其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过去在七大试点中,深圳、北京、广东、天津、重庆均不接受水电项目的CCER抵减,湖北则只接受小水电项目,只有上海对此没有限制。目前的政策尚未对水电项目作出单独规定,未来需要观察政策的限制。
假设CCER的价格为30元/tCO2,水电项目平均每上网1度电可增收0.022元。对一个年发电量为45000MWh的水电项目做收入弹性测算。经测算,在一定的情形下,一个水电项目可出售CCER收入63-142万元/年,约可以贡献4.67%-7.88%的收入弹性,利润弹性有望更大。(1GW=1000MW约减碳42万-95万吨)
4)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是将各种垃圾收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燃烧值较高的进行高温焚烧,产生的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汽,推动涡轮机转动,使发电机产生电能。对不能燃烧的有机物进行发酵,厌氧处理,最后干燥脱硫,产生甲烷,经燃烧把热能转化为蒸汽,推动涡轮机转动,带动发电机产生电能。
根据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的254个项目显示,垃圾焚烧项目以2.9%的比例占据第六名;根据已完成备案861个项目数据显示,垃圾焚烧项目以2.9%的比例占据第六名。
根据过往的三个垃圾焚烧发电CCER项目为例进行测算,每吨垃圾焚烧发电约能减少0.26吨的碳排放,每吨垃圾焚烧约发电230度。假设CCER的价格为30元/吨CO2,则每处理一吨垃圾将额外产生7.6元收入。
对一个日处理1000吨垃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做收入弹性测算。经测算,在一定的情形下,此垃圾焚烧项目可出售CCER收入301-919万元/年,约可以贡献3.31%-6.73%的收入弹性,利润弹性有望更大。(1GW=1000MW约减碳700-900吨)
5)碳汇造林:碳汇指通过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修复措施增加对温室气体的吸收,减缓气候变化。目前我国的碳汇能力逐步提升,通过大力培育和保护人工林, 2010-2016 年我国陆地生态系统年均吸收约11.1 亿吨碳,吸收了同时期人为碳排放的 45%。
根据已完成减排量备案的254个项目显示,碳汇造林项目并未上榜;根据已完成备案861个项目数据显示碳汇造林项目以1.5%的比例占据第9名,碳汇造林提升比例巨大。
根据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披露的减排项目监测报告,选取五个具有代表性的碳汇造林项目,总结了各项目平均年度温室气体减排量和年造林面积,从而计算出碳汇造林项目总体平均年度温室气体减排量 6.2 万吨,以世界银行碳基金 2005 年确立的 29.25 元(4.5 美元)每吨的 CO2收购价格,碳汇造林项目每年平均可带来181.35 万元的收益。
以岳阳林纸为例,公司自有 200 万亩森林资源,目前,欧洲碳汇价格为 41 欧元/吨,折算人民币为 320 元/吨。而在 2013 年,欧洲碳汇价格最低不到 3 欧元/吨,再过去的 7 年时间里上涨了 13 倍之多。假设中国启动碳汇交易后,定价为 100 元/吨,公司若能将可用碳汇全部转化为碳汇收益,保守预计将增加近 2 亿元的利润,前景十分可观。
(参考自首创轻工)
当前官方并未公开纳入减排范围的行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目前已知信息,除工业减排外可大致将碳汇范围分为陆地碳信用及蓝碳项目。
其中陆地碳信用包括:林业碳汇、森林碳汇(森林经营碳汇)
蓝碳项目(渔业碳汇/海洋碳汇)包括:红树林、海藻、盐沼、鳗草/大叶藻
其中陆地碳信用交易,林业碳汇及森林碳汇为主要对象,目前造林项目仅指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的造林活动,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果树、桉树、橡胶树等)和苗圃林很难被认定为碳汇林业,且不管是碳汇造林,还是森林经营,均指人工林,因此天然林、灌木林尚不符合开发条件。
蓝碳信用市场相对滞后,缺乏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目前尚未全面摸清蓝碳本底规模,尚未建立健全蓝碳的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计量、监测评估体系以及第三方认证、注册等。但据不完全统计,部分蓝碳项目交易价格远超林业碳汇,具有很高的可开发探究价值。
计算方式:林地亩数*每亩碳排放当量*碳汇交易价格
官方目前尚无明确林木品种碳排放梳理,由于林地品种不同计算方式不同,大致每亩林地约1-4吨碳排放当量来计算相对合理。
碳汇交易价格方面国外交易价格较高约40欧元,国内大约20人民币,由于辗转交易至国外难度极高,目前以国内20元人民币来计算相对合理。
其他碳汇范围相关新闻:
1)根据生态环境部去年底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预计目前启动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纳入主体范围仅为电力行业。
2)十三五提出8大行业最迟不超过2022年将会全部纳入碳市场,但进度会有所差别。预计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较先纳入;造纸、航空、有色滞后一些。2023年以后,除高耗能产业外,将会有更多行业纳入碳市场,如农业、交通、服务业等。
小结:从 2017 年 3 月开始,国家已经暂停对 CCER 项目、方法学等相关备案申请,随着“碳达峰、碳中和” 的目标被多次提及,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加快进行,碳交易市场正式建立并开始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到了最关键阶段,6月底前将启动上线交易,意味着我国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即将落地。在碳市场建设相对完备后,CCER 的备案申请有望重新开放,参与其中的企业预计将获得可观收益。
1)2021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及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同时也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核算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搭建起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枢架。
2)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是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重要指引。
3)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特别是碳交易立法迈出的重要一步。
4)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
5)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
6)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破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7)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首次提出将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8)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城市场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标志着中国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
9)2011年10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广东。湖北两省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部分资料来自安信证券、中金公司、招商证券、国盛证券、东吴证券、首创轻工、 国际能源小数据、腾讯网、中国碳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