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学习与分析(四)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学习与分析(四)
无固定期合同的签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也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单方解除,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到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这是不现实的。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有点狠,确认有关系,而且还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5、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年限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釆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