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利润补偿,税务处理何去何从?

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我们从两个案例说起

案例一

孙权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刘备公司持有的诸葛公司80%的股权,股权评估价格为4亿元,同时孙权公司与诸葛公司原股东刘备公司约定,如果未来三年,诸葛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时,刘备公司将给予孙权公司5000万元的补偿;若累计净利润高于3000万元,孙权公司将向刘备公司补偿5000万元。对于这种存在对赌协议的股权收购,如果累计净利润低于3000万,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呢?

*具体如下图所示:

案例二

承接案例1,若孙权公司收购诸葛公司80%股权的对价为3亿元,利润补偿仍为5000万,若最终累计净利润高于3000万,其他与上述案例相同,则又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小必认为👉处理该问题的关键是看涉及的行为是属于股权转让交易的一部分还是单独的涉税行为。

1

如果将股权转让和利润补偿作为一揽子交易处理,若诸葛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刘备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不考虑印花税的情况下,则案例中的处理方式如下:

此模式下,孙权公司直接冲减或增加投资成本,理由是孙权公司支付的股权收购对价,是基于诸葛公司已经在“未来收益法”下对其股权评估作价时考虑了未来的盈利状况,刘备公司支付或者受到的盈利补偿款,实际上是基于未来盈利状况而作出的对诸葛公司资产估值的对价调整。

2

如果将利润补偿作为单独的涉税行为,则在相同假设前提下,相关处理如下:

案例中的对赌事项如果作为单独的涉税行为,因孙权公司和刘备公司后期并未发生实质性的交易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因此收款方将认定为捐赠收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同时利润补偿支出方因无法取得合规票据,对应支出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同时,整个交易前后刘备公司收到的对价同样为3.5亿元,交易实质相同,但是在不同的模式下,如果将利润补偿作为单独的涉税行为,纳税情况却大不相同。由此可见,将利润补偿作为单独的涉税行为存在一定的弊端。

目前由于尚无政策明确规定

各地执行口径也不尽相同

其中12366对对赌协议利润补偿涉税问题的

回复也同样发人深思

👇

看了以上回复

不仅福建退税成浮云

宁波冲减投资成本也是无稽之谈

作为纳税人的您

是否如梦初醒、心里哇凉哇凉的?

不过也不用特别担心

  因地制宜,选对策略才是真。

有些区域性的政策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琼地税函[2014]198号,对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回复中,税务机关认可利润补偿作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补偿款时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而不做收入处理。同时也存在一些地区业绩补偿退税成功的案例,比如东莞的银禧科技退税案等。

虽然补税退税的现实情况都存在

但是不得不承认尤其能够退税成功

并非一件轻松的事情

小必在这里要提醒大家:

现金对赌谨慎行,特殊情况下,我们可以曲径通幽,尝试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适当调整收益权和分红比例等操作方式来规避自身的风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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