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盗挖松树作为景观树出售行为的定性
问题:在林区盗挖松树做景观树, 运输到外地变卖行为如何定性?涉案林木价值如何计算?
解析:
一、关于行为定性
目前,在林区盗挖油松林木作为景观树予以出售的行为在一些林区时有发生,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在执法中也有很多争议,小编认为:这类行为属于盗伐林木和盗窃的想象竞合,一般情况下这种油松景观树单株价值较大,但是单株的立木蓄积往往难以达到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对此应当在测算立木蓄积量的同时评估树木价值,然后在盗伐林木和盗窃两种行为中按照处罚较重的行为定性。
二、关于价值核定
这种油松景观树木林业主管部门基本上不会统一定价。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聘请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鉴定核定林木价值;行为人出售价值高于价格评估机构鉴定价值的,按照实际出售价格认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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