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老汉欠3500元22年不还,本息累积高达40万,法院判决赢来赞许
“人欠下的债,早晚要还。”如果不还,晚上睡觉可能都不踏实。今年湖南永州发生一件稀松平常的事,却暗含着很多道理。陈某22年前欠了赵某3500元,一直拖欠不还,结果今年被告知要偿还40万元。那么最后他还钱了吗?
1999年,陈某买卖土特产赔了很多钱,在公司即将倒闭之际,他找上之前的老伙伴赵某,让赵某给他运货,希望能借由这批货物起死回生。赵某送到货之后,陈某表示无钱支付,希望他能宽限两天,等自己将货物卖出后再支付运输的费用。
由于此前多次合作,赵某于是同意赊账。为了争得他的信任,陈某特地写了一张欠条,上面是所欠运输款3500元。两人约定了年息、月息后,赵某便静等着还钱。结果陈某此后却无意还钱,不仅是本金,连利息也没还一分。赵某催了一年又一年,陈某为了躲债,跑到了外地,此后完全消失不见。
90年代的3500元非常值钱,而且对赵某这样的穷司机来说已经是一笔巨款了。赵某非常失望,但还是坚持想找到陈某。直到2021年陈某回乡,赵某听到风声后,立马写了一张催债的通知寄给了陈某,上面详细列举了这22年来所有利息,加上本金一共40万元。
陈某没想到,多年前的债主居然还记得这件事。尴尬之余,他也开始头疼。如果说,让他还3500元,现在的他肯定能还得起。但是40万元,就算是如今他已经发家,也拿不出来。赵某看他仍旧没有还钱的意思,终于忍受不住,趁着他还没开溜,直接将陈某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庭能为他主持公道。
那么,陈某需要偿还40万元的债款吗?《民法典》中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借款利率,我国的规定曾更改过,以前我国将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规定为24%和36%两个档,但是自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对此决定进行调整后,《规定》变化了内容: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利率,都应当按照这个规定来判定。
因为对于借款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应参照合同签订时的规定。这份借款合同应当按照24%、36%的标准来执行。什么是24%和36%呢?24%是指合同年利率24%以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规定的含义是,法院可以在借款合同中24%的利率范围内提供强制执行措施,这是法院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通常方法。而36%是指,借款合同中年利率超过36%,超过的部分无效,无效代表着这一部分属于违法的利率,法院会主动告知双方当事人,合同中这部分超过的内容不能履行。
那么,在24%-36%期间的利率代表着什么呢?假如债权人规定了30%的年利率,那么超过了6%的利率,这6%的利率属于灰色地带,法院不会强制让义务人偿还,但也不会禁止债权人索要这一部分的利率。也就是说,这一部分靠双方自己协商解决。但是,事实上法律是不提倡年率超过24%的。针对这起案件,陈某需要偿还多少债务呢?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话,会在24%年率的范围内判决,并且结合二十多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适当的调整。
除了利率的问题外,还有合同期限的问题。在民法上,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有三年,超过三年的话,债务人可以请求履行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简单点来讲就是,赵某20多年后才到法院上诉,已经超过上诉的期限,欠钱的陈某可以请求不还钱。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是,了解诉讼时效规定的法理后,大家就会明白,赵某和陈某不属于这样的情况。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了诉讼时效,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很多民事纠纷不便办理,比如像现在这种情况,已经20多年的债权债务,物换星移,物价翻了好几番。并且最重要的是,司法界有一句非常古老的法谚:法律绝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法律会默认当事人消极保护权利。这是诉讼时效内在的法理。
然而,陈某和赵某的案例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陈某明显有一个逃债的行为,而且赵某也催债好多年,并不是消极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是基于义务人的行为不能履行权利。对于赵某前期催债,而后陈某逃债的过程,我们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诉讼时效中断。在《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款: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因为赵某一直催债,所以诉讼时效其实根本是中断状态。
第二个阶段,诉讼时效中止。之后,陈某为了逃债,躲到外地,这段期间从诉讼时效继续,一直到还剩6个月的时候,诉讼时效中止,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赵某在陈某回家乡后,又一次催债,同理还是回归到诉讼时效中断时期。
听上去比较复杂,总结起来看,由于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赵某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因此陈某不可以请求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自动解除。最后,法院判决陈某偿还9000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陈某东躲西躲,最后还是逃不过还债。不过法院在保护赵某的债权同时,也会保护陈某的权利,让他在法律范围内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