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末推出的股权激励如何设置第一个考核期?

A股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日益增多,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根据易董数据显示共86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而去年同期推出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57家,2020年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50.88%。一个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多个维度,本文就2020年年末推出的股权激励如何设置第一个考核期进行简要探讨。

1、2020年年报尚未发布,是否能够以2020年业绩作为考核基期呢?

2、2020年业绩已较为确定,是否能够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考核期呢?

从数据来看,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发布的86个激励计划中,有8个以2020年业绩作为考核基期;有26个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考核年度。

1、 部分以2020年业绩作为考核基期的案例

(1) PWSP 2020-11-09: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 XJD 2020-12-03: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3) XRY 2020-12-16: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 部分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考核年度的案例

(1) GLD  2020-11-10: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 GXGF 2020-11-19: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ZSW 2020-11-30: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监管方面,在以2020年作为第一个考核年度的26个激励计划中,有9个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就2020年末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以2020年业绩作为第一个考核期的合理性收到了交易所的问询函。以2020年业绩作为考核基期的8家上市公司则未收到交易所问询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同时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年末节点大部分上市公司对当年财务业绩能够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测,以此为考核基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个数据只是一个预估数,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2020年业绩尚未发布,也难以广泛地向激励对象宣导一个准确的业绩目标,我们一般不建议公司在2020年年末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将2020年的业绩作为考核基期。

而年末节点推出的股权激励仍然考虑将2020年业绩作为第一个考核期,虽然对于激励对象的鼓舞作用很强,但同时以基本确定的业绩作为考核条件则存在“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公正、清晰透明,能否发挥激励作用”的问题。当然有部分公司在2020年第四季度业绩情况仍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仍需要员工的进一步努力才能完成当年目标,这个时候将2020年的业绩作为第一个考核期的目标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年末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设置第一个考核期目标时应尽量避免以不确定的业绩作为考核基期数据,同时应尽量避免以当年已基本确定的业绩作为第一个考核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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