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固定委员和非固定委员两部分组成,固定委员由公司全体董事组成。非固定委员可根据投资项目决策对不同专业知识的需要,由总经理提出非固定委员人选,报董事长批准。在投资决策时,参与每个投资项目的决策委员中,金智公司专职人员和外聘委员不低于 50,在华西证券担任职务的人员不高于三分之一。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八条 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3 -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三)由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负责人。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进程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已通知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三条 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人员可列席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4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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