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的种类及具体分析
第一种理论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可分成具体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其中共同要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及新版的三要件说共四种版本。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活动侵害的社会利益。这里的社会利益指向极为广泛,可以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也可以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是名誉、财产利益。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为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和一般客体。
二、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满足以下两条件1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2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情况有如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单位犯罪主要是经济方面的犯罪以及一些妨害文物、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立犯罪的必要的诸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例如甲与乙为夫妻,甲发现乙与丙通奸,两人发生争吵。乙与丙离家出走,甲偷服农药尾随之。甲倒地对乙说自己喝了农药,乙未理睬,甲死。在此案中,乙作为妻子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甲死亡后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由于乙的不作为导致甲的死亡,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者信息。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与中义之分。种类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物质。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和直接的结果与间接的结果。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行为人若在主观上没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或者“极端疏忽轻率”的罪过心态,即不成立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罪过心理,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法理学角度分析了有罪和无罪,这是英美法系的特点,我一直想将其嫁接现实中,以刑法观点具体判断本案。以前学四要件未深入,或者四要件本身就是不完备的理论,现刚接触二阶层体系,体系之美让人流连忘返,本案适用更是别开新途,最终会发现法理学观点将被嵌入到二阶层体系之中,妙不可言。
第二种 二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
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有责要件:犯罪故意、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鉴于很多人并不了解二阶层体系,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二阶层是从主观和客观上分别去把握,并且我们坚持客观主义的观点,先判断客观阶层再判断主观阶层。最后达到从 1客观违法要件到 2客观阻却事由到 3主观责任要件 到4主观阻却事由 的体系化论证过程,只有符合前面的才能继续往下走,即从1一步一步走到4,走完了4才可以给被告人定有罪!考过法考的这种思路是不成问题的。好,那我们就一步一步地分析:
1.客观违法要件。这是判定一个被告人有罪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满足所有的要件才有罪。分别是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遗憾的是,被害人的死亡显然出自被告人之手,也就是客观违法要件完备,需要进一步判断。
2.客观阻却事由。虽然具备客观违法要件,但是如果危害行为为法律所认可,也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阻却事由的话,那么应依法认定无罪。法律上三种客观阻却事由分别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正当防卫不需考量,大多数人都会否定它的适用。需要深入讨论的是紧急避险,大小法益的比较存在观点展示,生命的不可计量性与功利主义在此交锋,如果坚持功利主义想法的话,此时紧急避险已经构成,则不必继续往下走,即无罪。反之,则需继续判断。这里不再讨论观点,显然法官们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度论诉。 而被害人承诺的问题,也是争论颇大,但就有反悔的情节来看,对生命的承诺绝对应该慎重,所以这里暂且不把它当做阻却事由。
3.主观责任要件。符合了客观要件和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才能继续判断主观问题。这一要件同样容易,因为犯罪故意显而易见。
4.主观阻却事由。那么我们就再继续看,被告人故意实施这种危害行为有没有可谴责性或者说非难可能性,即主观阻却事由,包括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责任年龄自不必论。责任能力是值得考虑的,因为人在饥饿到一定程度的神志不清,会不会使人接近到精神病人的状态,以至分不清行为,从而没有了犯罪故意,也就没有了可谴责性,无罪。这里存在观点展示,有的法官已经详诉理由。而期待可能性更是一大争议点,一般人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不会这么做?法律无法强人所难,如果一般人不能做到,被告人也就没有了可谴责性。至于有的法官说可以吃掉手指和脚趾,显然也是强人所难,非一般人会做的。最后,至于违法认识可能性,也已在有的法官判词里看到,即一个重要细节就是有问到牧师和政府官员吃点一个人有没有法律风险,前者选择回避回答,也就是说被告人此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有没有违法,也就不存在违法认识可能性,即不具有可谴责性。这是争论之点。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官的争议焦点问题:对于成不成立紧急避险,对于责任能力即有没有达到类似精神病状态,对于有没有期待可能性,对于有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这四个是最为重要的争议焦点,也就决定了有罪无罪的判定。需要强调的是,四个争议焦点只要有一个可以支持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即无罪,判有罪必须排除所有的阻却事由。由此,我们就把法官的法理学观点镶嵌到了两阶层体系之中,他们的争论也不过就是控辩双方的观点展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