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但出卖人违约的,买受人是否可请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但出卖人违约的,买受人是否可请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Article 611 Bearing the risk of damage to or loss of the subject matter does not deprive the purchaser from requesting the seller to bear the breach liability if its performance does not meet the agreement.
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后标的物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仅仅是关于标的物风险承担转移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不涉及合同的其它权利义务。其中如果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当然要承担责任的。这其中包括标的物风险转移后完好无损,也包括标的物风险转移后标的物全部或部分毁损或灭失。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本条规定的情况是指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方面特别是在涉及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关节点上均严格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完成了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受人,否则,本条规定的“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风险”的条件就不存在了。
标的物本身的两大问题是质量和所有权。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不仅要保护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而且要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且标的物上不得附带其他影响买受人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权益的障碍。如房屋买卖,房屋完成更名登记后,可以说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了买受人。如果房屋带有租约而影响了买受人的使用,则出卖人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标的物风险已经转移,如果房屋因地震毁损,则即便房屋带有租约,风险仍由买受人承担,但其所受损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
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后,如果标的物的质量没有问题,所有权清洁,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基本上就剩下从义务了。实践中买受人最常提到的问题即是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关于此,以后再谈。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基本上还侧重于货物买卖,对于债权或有价证券买卖并无规定,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在谈到债权或其它权利时,它规定出卖人要保证权利确系存在,有价证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无效,但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无如合同约定,出卖人不承担债权不能履行的义务。 在涉及到民法典没有规定的合同时,当事人一定要当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