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所要从事的工作
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律师既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刑事诉讼中赋予其自行控诉或委托律师代理控诉的权利,对于深入揭露犯罪、配合公诉人依法行使控诉职能、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既可担任刑事公诉案件一审的代理人,也可担任二审的代理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所要从事的工作主要有:
一、提供法律咨询。就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告之其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诉讼过程的一些规则和期限。
二、调查取证。代理律师可以向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犯罪、侵犯被害人的相关证据。
三、与检察院、法院联系,查阅案卷材料。应全面、仔细地查阅案卷材料,客观、真实地做好阅卷笔录,注意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可以从轻的证据或理由。
四、开庭审理前要做好各项充分的准备工作。如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要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且在具备法定的条件下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公诉人、鉴定人等回避,准备代理意见。
五、参加法庭审理。如参加法庭调查、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陈述案情、举证和质证、参加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庭审结束后,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
刑事公诉案件是以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以揭露犯罪、将被告人提请法院审判、进而惩罚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全为重要特征的,不同于被害人作为自诉人的刑事自诉案件。因此,可以说公诉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对揭露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控诉一方的被害人虽然也是行使控诉犯罪的诉讼权利,但在一定意义上主要是配合公诉人的控诉职能。法律赋予被害人这项权利,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被害人由于是直接遭受犯罪侵犯的人,所以对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况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被害人对案情的陈述一般讲较为生动、仔细、全面,有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证明,从而达到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严明地审判犯罪的目的。就世界范围而言,尤其是在法治较为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刑事诉讼过程的当事人主义化是一种较为明确的倾向和发展趋势。那样的话,刑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就可以站在更加平等、相当的位置上进行公平地控诉与辩护,法庭审判的结果也就会更加趋于公正、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