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九期:离婚(第二篇)

离婚

今天我们聊的是离婚。离婚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有时间限制的,它会有发生,也会有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一方死亡;二是双方离婚,离婚了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就终止了,离婚实际上解除婚姻,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或者手段。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4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也必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终止和处理。人身关系主要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以后夫妻关系解除,但是亲子关系不能解除,夫妻双方跟子女的关系是不能改变的。子女成年问题不大,但是子女未成年仍然享有亲权,离婚双方都有教育、保护、抚养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上,法律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区分了几种情况:

一是两周岁以前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哺育期的婴儿,原则上是由母亲抚养,有其他特别理由的另说。两周岁到八周岁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决,跟哪一方生活有利,跟哪一方生活;

二是八周岁以后当然还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但是加了一点需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愿意跟谁就跟谁。八周岁以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相当的意识能力,他愿意跟谁一块生活就跟谁一块生活。不管子女跟谁生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不跟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也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是由双方协议的,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支付多少抚养费?抚养费实际上决定两方面:一是决定子女的需要;二是决定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我觉得抚养能力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子女有基本的生活需要,一个孩子接受教育,有一般的,还有更好的,关键看抚养人一方的抚养能力。抚养人一方原来是个大老板,如果不离婚,子女会享受到非常好的教育,生活过的非常优越。现在离婚了,让子女维持一般生活水平,这当然不可以,他不能让他的子女受到的教育和生活水平低于离婚前的生活水平。

抚养到什么时间?抚养到18周岁成年,这是一个时间限制。成年里有两个例外:一是仍然在接受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二是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义务,即使离婚了也要抚养。

夫妻离婚的财产问题在《民法典》规定上有三个制度:一是经济补偿或财产补偿;二是经济救助或经济帮助;三是离婚损害赔偿。

经济补偿或财产补偿

在婚姻期间一方在家务活动中付出了较多的劳动,像抚育子女或照料老人,以及为对方工作提供帮助,尽了较多的义务,付出了很多,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给予补助。这个补助实际上是对一方在家务劳动当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的一种补偿。

这次的《民法典》跟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以前的规定讲的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上,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要对另外一方付出较多的给予补偿。因为这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共同财产分割,离婚的时候,你的归你的,他的归他的,但是有一方在承担家务上付出的比较多,或者给你提供了帮助,离婚时你需要从你的财产里给人家补一块,因为人家对你财产的增值作出了贡献,它是基于这样一个理由,但是这次《民法典》没有做这个规定。

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为什么不能设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补助?理由是共同财产制的时候,分割共同财产时会考虑。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原则上应该平等分割,夫妻离婚有10万元,一人5万元,但这样分就可以吗?这种分割恰恰是没有考虑到另外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一方给另外一方提供了帮助,这显然是明确的,你当然需要补偿我。例如照料老人本来是双方共同的义务,现在是另外一方尽的较多,对于付出较多义务的这一块应该有补助,我的看法是平均分割以后再考虑那一块需要给的补助。这并不是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外一方在外工作,离婚的时候大家对财产进行平分,它不是这个意思。这是双方当中有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对尽了较多义务的一方进行补偿的问题。

经济救助或经济帮助

按照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困难的一方,另外一方应该给予补助或者救助。困难是因为离婚而造成的困难,不是离婚以后出现的困难。怎么算困难?按照我们实务当中就是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我觉得离婚困难当中的救助是因为离婚造成的困难,因此困难的标准不能去跟没有离婚的其他一般人做比较,应该跟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做比较。比如,一方因为离婚使另外一方的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另外一方就应该给予救助。

我觉得律师如果遇到这样的案件,应该努力地去争取这一块,这才叫困难。维持一般生活水平或者他没有房子,你给他租个房子住,这不算解决困难,关键看他是不是生活水平降低了。这个制度我觉得很有必要,那些大款要离婚,应该让他离不起。我们看看国外的这个制度是怎么做的,夫妻离婚到最后都离不起,因为离婚的时候要拿出相当多的一部分给对方,保障对方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实际上我觉得离婚经济救助制度不是对穷人设计的,穷人离婚的时候都不用考虑这些问题,穷人离婚很简单,这些都是富人谈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是对婚姻关系破坏的赔偿,离婚后婚姻关系破坏了,对另外一方会造成损害,这个损害应该给予赔偿。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是有身份利益的,破坏了这种关系就需要给予赔偿,这是离婚赔偿。离婚赔偿是有过错的赔偿,不是无过错的赔偿,谁对婚姻的破裂负有责任,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法定事由前面几种情况,很明显就是有过错,重婚没有过错吗?与他人同居没有过错吗?实施家庭暴力没有过错吗?这些都是很明显的,肯定有过错。还有其他的因为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离婚赔偿跟其他赔偿不同的地方在于,只有离婚才能要求赔偿,不离婚不能要求赔偿。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我要求赔偿,但是我不主张离婚,这是不行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说明损害发生、婚姻关系被破坏,这是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的时候在财产关系上有两个问题:一是债务清偿;二是共同财产分割。

其一,债务清偿。夫妻离婚涉及到的债务怎么办?上次我们提到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当然由共同财产来清偿,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这是他们内部的问题。比如,分别财产制有50万元共同债务,双方协商我负责30万元,他负责20万元,这样就可以了;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50万元,债务有50万元,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就行了。

如果有60万元的共同债务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不是按份债务。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要用离婚后的每个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分别财产制约定了每个人在份额里清偿,这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一方清偿不了的,另外一方也要负责清偿,这是连带关系。该份额制只是一个内部的份额,我觉得这个原则必须要确立,因为要保护债权人。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哪些属于共同财产?以前我们在讲婚姻效力的时候提到过,共同财产它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的收益形成的财产。按照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共同财产在共同基础关系没有消灭以前是不能分割的,有重大理由是可以分割的。我们曾经谈到法律规定有两个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以后对前面的财产当然是分别所有,成为个人财产。

我们法律没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终止,没有说分割以后就终止了,以后就没有共同财产。既然没有规定,以后形成的还是共同财产,因此以后的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我们法律规定最后真正的夫妻共同财产终止就是离婚后的分割,以后就再也没有共同财产。前面的分割其实是中间的,不会影响到以后,而且那个财产的分割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一方能够分得自己的财产去解决他的急需。

共同财产分割当然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才让法院判决。怎么分割共有财产?这是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来分割。这里有两方面需要考虑:一是财产的性质;二是夫妻的权利。夫妻双方权利是平等的,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是平分。平分以后要考虑到救助、补助,还要考虑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还要考虑抚养人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是从财产性质上考虑,财产性质考虑是具体什么财产分给谁,那就属于物尽其用,实际上这个规则在所有财产分割都会发生,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物尽其用”谁用它最有利于发挥物的效力,那就是给谁最好,谁拿着财产更有利于生产就由谁管。

特别是现在夫妻的财产多了,而且许多财产很特殊,将来不论是离婚还是继承,都是会发生的问题,像股票、股权,这些实际上都是涉及到有利于从事生产规则。企业让谁管更有利?方便生活是指谁更有利生活,有些东西很简单,比如房子,谁需要房子就给谁,这都是分割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实际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的问题重要的不是这些,最重要的是能不能查清财产,怎么使另外一方不能隐匿财产。法律规定一方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等等,损害共同财产中另外一方利益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分割财产的时候考虑,你把财产藏起来,虚构了债务用共同财产来清偿,我可以少付给你,严重的话可以不分给你。关键是你怎么防止这种行为,这是做律师需要考虑的。

现在有的地方实行离婚时财产申报制度,你向法院提起离婚,首先要申报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在离婚的过程中转移财产。申报不实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才能让它如实申报,不能如实申报的时候,承担什么责任是需要明确的。实际上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最主要的是怎么防止一方将共同财产转移,很多夫妻分居根本不在一起生活,另外一方的钱都在他那里,他存了多少钱你根本就不知道,所以怎么防止他转移财产是需要考虑的。如果一方转移了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没有发现或不知道,离婚以后发现或知道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再分割。这是事后的一种救助,但是关键还是前面怎么来防止。

05

关于探望权

离婚后亲子关系不改变,亲权仍然存在,夫妻双方对子女都享有亲权,但是因为子女只能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不能共同生活,怎么使另外一方行使亲权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探望权。

关于探望权的问题,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议的问题,探望权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它是不是仅限于父母?原来的法律规定,离婚以后父母不与未成年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对其他人并没有规定这项权利。现实生活当中发生不单纯父母要求探望,还有其他亲属要求探望,特别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要求探望问题。因为我们国家从文化传统上来讲,隔代亲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双方离婚了,孩子现在由女方抚养,孩子的父亲当然有探望权,现在关键是爷爷、奶奶更想探望孩子,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这项权利。他们如果提出这个请求怎么办?主要的争议是在这个问题上。

我们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利,但是最终《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仍然只是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这主要是因为探望权的权利来源仍然是属于亲权的范围,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亲权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一种亲权的行使方式。从这方面来看就需要考虑,亲权的设计是以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过去我们讲亲权是以父母为本位的,现在是以未成年子女为本位的,该制度的设计整个来讲是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离婚以后对未成年子女减少影响,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不能让他割断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让他们永远不见面,让他们之间多一些交流是不是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它是从这个意义上考虑的,所以我们赋予了不与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另外一方的探望权。

前几天我看报纸上看到一个案例,放弃了探望权以后能不能请求行使?双方离婚的时候,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在该协议里面,其中一方提出放弃探望的权利,也就是离婚后不去看望子女。办理完离婚手续以后,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想孩子了,要求探望,他能不能去探望?你已经放弃了探望权,你怎么还能再要求?这涉及到探望权的根本利益是谁的?如果是父母的根本利益,你放弃了,那当然不能再要求了,但是探望权的根本利益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因此来讲,你放弃了探望权,回过头又想起来要,这当然是可以的,因为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这种人身权利,我们以前谈到过类似于监护权。监护权它不是有利于监护人的利益,是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探望权不是为探望权人利益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对象被探望人的,是为了他的利益的。从这方面考虑,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被探望人的成长,如果你的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被探望人的成长,那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现实中会有这种情况,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时候,挑拨与其一起共同生活一方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些不利于他们之间关系的话,或者实施一些不利于对方的行为,这些都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再或者探望权滥用,比如他按照约定或要求跟未成年子女生活一天,过了一天以后不让未成年子女回来,这就属于探望权滥用。如果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行为,法院可以中止探望,这个“中”是中间的“中”,不是终结的“终”,既然可以中间停止,那也可以恢复,一旦中止的事由消除了,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探望权,继续行使探望权。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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