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金泰尔:我为什么没有探讨当今道德哲学家的哲学立场和道德立场?

我现在的论证方式和传统学院派道德哲学的论证方式尚未发生激烈的分歧。最初,我看起来沿袭了那些因循守旧的论证方式。我提出了关于“善”的意义和用法的问题,这些主题在道德哲学界都有很充分的研究,是更广泛地研究评价性判断和规范性判断的概念与语言的组成部分。我非常严肃地研究了史蒂文森、布莱克本、吉伯德、法兰克福等著名学者提出的主张和论题。但我在研究中发现,关于对评价性判断以及合理的欲望选择的本质的思考,似乎只有两个有趣的和有价值的观点,一是某种表现主义的观点,二是我称之为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观点,而且我认为这两个观点之间的论争是该领域唯一最重要的辩论。

从当代道德哲学领域大多数学术和实践工作者的立场上看,这种研究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荒唐的,因为它忽视了该学科最有影响力的贡献者的工作,忽略了他们认为该学科应该研究的最核心的问题。因此,我必须向读者解释一下,我为什么做出了这样的研究,为什么我的方法和他们的方法如此不同。我和他们之间最大的一个区别可能是,他们认为自己研究的主题没有问题,而我则认为有问题。这个主题就是他们所认定的“现代性道德”(Morality),这是一套关于责任和义务的规则、理想、判断,有别于宗教、法律、政治和美学的规则、理想、判断。“现代性道德”是他们所理解的思想,我在拼写时用大写字母M,以区别复数形式的“道德”(moralities),这是具体的道德,就像人类学家谈到的北婆罗洲迪雅克人的道德或因纽特人的道德。当代道德哲学家乐于同时使用“现代性道德”和具体的“道德”,正如科学哲学家同时谈论“现代性科学”(Science)和具体的“科学”(sciences),譬如古希腊人的科学或中世纪阿拉伯人的科学。这两种情况的含义是相同的。但是,其他文化的道德或科学却被认为比现代性道德或现代性科学低级,因为我们今天在高度现代性中拥有这些道德和科学,而且哲学家们可以理所当然地给予权威认可。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现代性道德(高度现代性的道德)呢?

现代性道德呈现为一套客观规则,能够获得任何理性主体的赞同,要求人们服从禁止杀害无辜者、禁止盗窃、至少在相当程度上诚实守信、至少在相当尺度上慈悲仁爱这样的准则。我们为什么要遵守这些准则?这里有不同的答案。一个答案是,他人在和我们的交往中遵守这些准则,我们作为理性主体,也应该坚持用这些准则来管理我们和他人交往的行为。另一个答案是,通过遵守这些准则,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追求福利或幸福或功利(当然这里有各种各样的理解)。第三个答案是,这些准则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或应该被认为是普遍合理的,我们可以对他人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人也可以对我们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同版本的规则和解释回答存在于日常道德主体的话语中,也存在于学院派道德哲学家的著作中,他们把这种话语当作他们的研究主题。然而,它们之间有一个显著的区别。

在这两种情况下,一些道德规则(这些道德规则被某些人认为是无条件的、无例外的)的要求和我们最大限度地追求福利或幸福或类似的东西这个要求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因此,在我们明显认识到只有说谎才能避免痛苦时,不能说谎的律令就会受到质疑。或者,在人们认识到只有折磨一名嫌疑人才极有可能让他招供从而可能挽救数百人的生命时,不得虐待他人从而侵犯他人尊严的律令就会受到质疑。但在如何回应这种紧张关系的问题上,当今的日常道德主体和学院派道德哲学家却分道扬镳了。

在日常道德生活中,这些紧张关系遇到的是信念的不确定性和摇摆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表现为许多人给他们的道德原则增加了例外:“一定要这样做,或者不要这样做,除非……”随后是或长或短的条件,并以“等等”结尾。摇摆的表现是:主体在某些情况下肯定某个规则的严格性(甚至是非常严格),好像没有任何例外,但在另外的情况下却允许用最大化的追求和结果带来的好处去压倒这个规则。这种不确定性和摇摆性既是发达社会的政治言论与政治实践的显著特征,也是发达社会的公民私生活的显著特征。

在这些社会中,学院派道德哲学家与日常语言使用者的区别通常在于,他们一直在解决或至少试图解决道德话语中的矛盾,并试图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和摇摆性。他们根据如何解决这些矛盾,支持某种对道德规则、道德准则和道德正当性的特定解释并否定论争对手的解释,各方都声称自己在争议中的结论具有理性论证。因此,我们会发现,坚持道德规则具有普遍性、绝对性的康德主义者和那些捍卫不可侵犯的人权概念的理论家与功利主义的结果论者存在分歧,并且所有这些理论都和不同版本的契约主义存在争议。最近,美德伦理学的倡导者为这些辩论做出了贡献。各方都认为自己反驳其他论争立场的意见很有说服力,而没有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反对论证令人信服。这种状态已经存在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哲学研究成果。人们提出了新主张,划分了新差别,产生了新见解,但这总体上没有使论争中的任何一方在重大问题的一致(无论是实质性的一致还是元伦理学的一致)方面有任何的进展。

有些论点和主张将各种论争观点的要素综合起来,形成了更优越的论证地位(至少在其作者看来是这样),而我把这些论点和主张归结为我到目前为止提出来的观点。有人因此会反对我没有考虑到一些道德哲学家,他们声称已经决定性地解决了主要分歧,或者至少解决了某些主要分歧。我们必须承认这些规范性的建构具有令人印象深刻的特征,但对它们的回应实际上是多重的,结果并没有解决什么分歧,也不是那些作者所设想的结果,因为这些综合性的结果和其他观点一样具有争议性。这样,每一个观点的拥护者继续把自己表现为开明理性的代言人,为理性提供了太多矛盾的声音。

现在要成为一名道德哲学家的唯一途径是,要么认同论争中某一方的立场,要么构建一个自己的更具有论争性的立场,是这样吗?我相信,人们可以避免在这么有限的方式里做出这些令人不快的选择。最有趣的例子是表现主义,因为表现主义想解释为什么有些人认为自己是理性之声的代表,却发现自己陷入了无法解决的分歧之中。这些分歧表达了各方不同且互不相容的前理性信念,这些信念决定了各方坚持的主张具有说服力。但有些道德哲学家认为自己很清楚理性的要求,他们当然会否定这种表现主义的做法。因此,这些道德哲学家会认为有必要对表现主义进行某种决定性的反驳。

有趣的是,日常道德主体和相当多的学院派哲学家经常感到这种必要性,因为他们都用某种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这种道德标准的权威独立于他们的信念、态度、关注和情感。可见,在我们的文化中,道德信念往往表现出一个特殊的特征,有时候主体说话好像有这样的一个标准,有时候则明显地表现出和这一标准截然不同的东西,表现出一些先于论证的存在并免于论证的信念,这种双重性在有关所谓人权的政治辩论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正如我之前所说,表现主义的哲学家对道德话语的这种双重性有他们自己的解释,但这一解释通常无法说服那些对现代性道德极为忠诚的人,即大多数具备高度现代性的公民。

这当然不是说,这些公民能够解决他们之间关于现代性道德对他们的要求的争论。现代性道德的自由流派不止一种,保守流派也不止一种。自由主义者之间关于自由主义的要求有争论,保守主义者之间关于保守主义的要求有争论,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之间也有争论,这些争论都没有尽头,原因我已经说过。各方好像都认为自己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或者即将提出这样的理由,以解释他们的批评者和反对者应该承认失败的理由,但这一点从未达到,也没有任何一方找到了承认失败的理由。在道德现代性的主流文化中,一方面,这里的断言性和表现性的判断与主张似乎正是表现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另一方面,这里的主体无法认识或承认关于自己的这一事实。因此,人们不仅有学院派哲学家,而且有日常道德主体,对表现主义的反复否定本身就是这种文化之道德状况的一个重要症状。

当然,在现代性道德的整个历史中,一直有人否定现代性道德的自命不凡,其中一些人是因为足够幸运,他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把现代性道德的规范和价值视为异类[我认为这类代表人物可以是批判西方现代性的俄国批评家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ievski)和别尔嘉耶夫(Berdyaev)],另一些人是因为他们已经不再抱有幻想,如尼采或我们想象的哈利·法兰克福的追随者或D.H·劳伦斯。在我们同时代的人中,伯纳德·威廉姆斯最为著名。他把道德说成“一种特殊的体制”和“一种特殊的制度”,这种制度的要求不符合任何对伦理道德的反思与理解。按照威廉姆斯的解释,我们最深刻的道德信念表现在我们的情感之中,并通过我们的情感表现出来,而按照表现主义的解释,道德信念是情感的表现,这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早期的时候,他对劳伦斯“发现你最深处的冲动,随之行动”的格言印象深刻;20年后,他写道:“我必须根据我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真实性要求我们这样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伦理要求的认可便意味着人们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始思考;如何分析和描述这种情况呢?威廉姆斯拒绝了道德的现代观念,并认为这些观念是从基督教繁衍出来的,所以拒绝了基督教。这使他追随尼采,试图从古希腊世界那里(从悲剧作家和历史学家,而不是从哲学家)找到理解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的出路。然而,他之所以追求实际的探究,仅仅是因为他从一开始就认为应该反对任何版本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这是他在其著名的学术生涯中多次反复强调的话题。因此,在陈述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时,我也顺便提到过反对威廉姆斯的情况。对于这一争论以及对威廉姆斯观点的一般性批判,我稍后肯定还要分析。

那么,有没有其他具有说服力和建设性的方式来回应现代性道德,回应最具现代社会生活及其制度特色的信念和实践呢?要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较好地认识并理解一些独特的现代社会关系和思想前提,现代性道德的特征就是从这些社会关系和思想前提中产生的。有人也许会认为,认识并理解这些现代社会关系和思想前提会分散注意力,影响我们研究欲望与实践推理等中心问题。然而,我们在研究中会发现,现代性道德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思想体系之中,该社会秩序和思想体系影响欲望的变形与实践推理的新形式的产生,因此,我们需要理解该社会秩序和思想体系是如何运行的,这在我们的研究中不会成为分散注意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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