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检察长能行,为什么辩护人不行?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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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可能判处被告无罪、死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时,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但这种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就个案问题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实质上是在法庭外比辩护人多了一项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控辩之间的平衡,让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地位更加羸弱。地位不仅不平等,而且说话的机会也不平等。
正文
按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并被认为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要方式。
但这种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就个案问题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实质上是在法庭外比辩护人多了一项权力,即可以在对案件有决定权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前再次全面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进而影响审判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而作为案件另一方的辩护人却无此权利,无法向审判委员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能寄希望案件的承办人能如实汇报。
这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控辩之间的平衡,让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地位更加羸弱。地位不仅不平等,而且说话的机会也不平等。
其实审判委员这种通过合议庭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了解案件并做出决定,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 “定而不审”的方式一直颇受诟病。
不管合议庭或案件承办人如何客观全面,但毕竟是二传手的角色,不可避免的会带有自己对案件的主观认识和带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
如果能够让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失是一种让审判委员会更清楚、准确知道控辩双方意见,更能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从而做出更为正确判断的有益方式。我想检察机关既然可以,那为什么辩护人又未尝不可以呢?
如果大家都有平等说话的权利,既可以消除对检察长能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质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定而不审”的方式的批评,客观上也有助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更为正确,这种多赢的方式又有什么理由拒绝。
当然,这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类似与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如果控辩双方在场,确有不当之处,会影响到委员的发言,也会泄露出讨论的具体细节。
虽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名义上是实施法律监督,但控方的身份并未消除,检察长列席不用担心,为什么律师就要担心呢?可能的原因是律师是在野法曹,刑事诉讼中所确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律师没有关系。
但这一问题可以解决。按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确定的流程,“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
那么可以这样处理,当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时,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毕后,检察长代表控方发表意见,然后律师代表辩方发表意见,然后均退出,让审判委员会秘密评议和讨论。大家一视同仁,权利平等,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充分让审判委员会了解各方意见从而做出更为正确的判决。
只是这种方式有点委屈检察机关、检察长。但我认为这是“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一定程度的体现。
言志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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