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 | 合约的一般理论(上)

按:本章是《经济解释》第四卷第一章的讲义,略长,真爱请看完,不爱请忽略。

今天我们进入第四卷第三章的学习,合约的一般理论。这一章有些内容是重复复习之前的东西,我们也就跟着张教授的思路复习一下,重新梳理一下自己的思路。

第一节:复杂理论与复杂变化是两回事

世界复杂,但我们用以解释世界的理论应该尽可能的简单、简洁。这种简单,并不是说一条需求曲线就可以解释一切,而是说,简单的理论加上变化复杂的外部条件,可以应付真实世界的复杂变化。简单、简洁,本身也是一种美,就像物理、数学等领域,简洁的理论往往有着巨大的力量。

在经济学上,不可或缺的经济理论有三个方面:其一,是需求定律——需求曲线向右下倾斜,价格或代价上升,你的需求量就减少,相反你的需求量就会下降;其二,是成本的概念——成本是你放弃的那个原本可以选择的最高的代价;其三,是竞争的含义。

需求定律是一个客观规律,人们的行为受这条向右下倾斜的曲线约束,我们的行为规律是符合需求定律的描述的。价格或者代价是局限条件,在边际上的变化会带来人们争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需求定律是可以替代后面学到的边际产量下降定律的:同样是一条向右下倾斜的曲线,而严格地看我们是无法分辨很多日常的消费,到底是生产要素还是消费物品。

另外,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实际上也是同一回事,要看价格是不是足够高。只要价格足够高,需求就会转为供给,需求曲线穿过纵轴的那部分就会以价格纵轴做一个镜像翻转,成为供给曲线。为此我们还举过美国两兄弟做期货卖银的例子,原本他们以为收购了市场上的大部分银,就可以随意涨价,没想到价格高到一定程度,家庭主妇们把家里的银质餐具都拿出来出售,结果导致两兄弟破产。

需求定律是《经济解释》第一卷的核心,而成本的概念则是第二卷的核心,第二卷系统的解决了成本的概念,以及「上头成本」的概念。成本和需求定律之间的连接,是把成本的观察转变到价格上来,成本改变于是价格改变,需求定律的解释能力就可以派上用场。

前面说过,世事复杂,解释起来,用的理论最终可能只是一条向右下倾斜的需求曲线,然后把成本、租值这些局限条件的转变阐释为价格或者代价的转变,还有另外需要注意这个价格和价格对应的量之间的匹配关系,这样解释起来就得心应手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几点:

第一,所有用作验证的变量或现象必须是可以观察到的。如果遇到不可观察的量怎么办?那就要找到变化趋势一致且具有高度相关性的一个可观察量,用这个量来代替不可观察的量。需要注意的是,需求定律中的需求量是一个意图,一个深藏于内心深处的想法,这是无从观察的,所以说需求定律本身无从验证。所以,我们把需求定律放在了一个公理的位置,不需要证明也不需要验证。

第二,虽然在科学方法上事前推断与事后解释是同一回事,但处理的程序往往不一样。事前推断,是基于指定的验证条件有可以观察到的稳定性的变化趋势,所以敢下定论。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观察,这是关键,比如我们毫不怀疑明天太阳会正常升起。

另一方面,事后解释已经出现的现象,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我们可能很容易做历史的回归分析,但实质上的因果关系才是最核心的内容。物理学上的因果关系是可以通过实验和观察轻易得出,但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上的因果关系,恐怕很难通过大规模的社会实验得出的,所以这个时候逻辑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有了逻辑的支撑,历史数据才可以说明问题,否则失去了逻辑支撑,历史数据那基本上就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第二节:约束竞争是合约的一般用途

张五常教授的老师阿尔钦认为,因为资源稀缺,社会一定有竞争,其中的游戏规则就是产权制度。市场出现价格这个决定胜负的准则,以价高者得的方式来分配或者交换资源,是唯一没有租值消散的资源配置方式。阿尔钦认为,稀缺、竞争和产权是三个同义词,是一回事。

张五常教授在《佃农理论》中提到:如果资源使用带来的收入有一部分没有被界定为私人所有,该资源的使用会出现公海捕鱼那种非私产的效果。也就是「公地悲剧」,会出现租值消散。但只要竞争受到约束,租值就不可能全部消散,另外的推论是毫无约束的竞争会使人类毁灭自己。

张教授在分析租值消散问题的时候,提出了人们会选择那个尽量使租值消散程度减少到最小的那个方式。比如他认为以等级界定权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是一种降低租值消散的约束竞争的一种合约安排。以此类推,所有的风俗、伦理、宗教、礼仪和法治等等都有约束竞争的含意,都可以作为合约来看待,或明或暗,或自愿或强迫,都算是互相同意的合约。虽然不是市场物品交易的那种合约,但互相同意的这种安排必定是含意着某些权利的交换。

这里简单多说一下,强迫的合约算不算互相同意的合约?在张五常教授,以及研究国家理论的诺斯等人,在他们看来,这个合约是可以进行一般化的。但是在奥地利学派看来,强迫性质的合约和自由市场基于双方自愿的合约安排,在性质上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和不同的,所以对于诸如国家税收这些强制性的政策,奥地利学派不认为可以进行一般化的合约处理。这个区别希望大家知道。

其实你看张教授在讲「交易费用的比率要怎样看」这一小节的时候,他说大致上国民总收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交易或制度费用,二是租值。交易费用或制度费用可以看作是租值消散,但制度费用下降的时候,租值会上升,而且国民的总收入也会被制度费用的下降所推高,使租值再上升。

这里坚持逻辑一致性的话,我们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制度费用可以看作是租值消散呢?原因很简单,很多制度带来的制度费用,造成租值消散,是因为这些制度性合约并不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这个和我们说双方自愿交易必然是双方都受益的那个起点逻辑是不一致的,所以才会有租值消散。

所以,这个地方和张教授在前面一小节「等级排列的启发」,关于国家层面的一些强制性的制度合约,这里隐藏的逻辑不一致性的问题,可能张教授自己也并没有察觉到。严格坚持逻辑上的一致性,这也是奥地利学派的过人之处。

第三节:资产四权

这一节比较实用,可以结合一些现实来理解,难度也不大。正好我公众号前面推送的两篇文章都是关于「反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论述,这一节的内容也可以对比来思考一下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产权的出现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资源要具有稀缺性,比如人力、土地、材料等等,这些获取都需要付出代价;其二,是人与人之间要存在竞争,鲁滨逊一人的世界资源存在稀缺,但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也就没有产权之说。

产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人类之间的矛盾,原始社会没有文字、没有国家,但有没有产权呢?我打了一只兔子回来,这是我的资源,我争取到的,你可以竞争,可以在打猎的时候竞争,但我打到了就是我的,你不能再抢。这就是产权。产权的出现,是为了定纷止争,寻找最佳的合作方式。产权的出现先于文字、先于成文法,也先于国家而存在。

但是,知识产权,是否具有上述特性呢?前面讲知识产权的时候我们也分析过了,这里不再重复,大家感兴趣也可以再看我公众号的文章。

产权包括四种权利,其一所有权,其二使用权,其三收入权,其四转让权。关于这几项权利的定义都很好理解,都是按照字面理解即可,没有什么难度。我们现在简单看下他们之间的关系。

只要使用权被界定的清楚,所有权不重要。但是反过来不行,不管所有权界定得如何,如果使用权界定的不够清楚,那就会有大麻烦。

收入权如果被削弱,或者收入权的界定出现模糊,也会削弱收入权的效果,多多少少出现租值消散。要避免租值消散的出现,资源使用可以带来的所有收入都要有明确的权利界定。

转让权的存在是市场合约出现的一个先决条件,人和人之间的资产转让权的存在,必定含意着该资产有私有的使用权和收入权,但反过来,资产有私有的使用权与收入权不一定有转让权。

所有权的问题,说所有权不重要,是说在生产效率上可能不重要,但在维护权力或者说意识形态上还有很大的作用的。远的不说,近的比如我们的改革开放,当时所有权的问题那就是一个很大的意识形态问题,自己家养的鸡下的鸡蛋拿到市场上去卖,都可以扣个资本主义的帽子。

所以那个时候,确定不争论所有权问题,而是确保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这三项权利得到保障,这是需要很大的政治智慧的,也是我们改革开放得以顺利开展的原因之一。

上一讲:科斯定理与租值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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