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能否视为债权转让通知
1、法律并未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进行明确,诉讼也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对于通知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法律并未加以明确。在这里,通知系单方的法律行为,通知方式并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也可以是登报形式,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以直接起诉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无禁止,众所周知,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包括了《债权转让合同》等原告取得债权的凭证,贵院受理本案后,已向被告侯某及罗某送达了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被告已经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因此,债务人侯某、罗某收到原告提交贵院的债权转让合同等取得债权的凭证,应认定为被告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
2、该债权转让并未增加被告的负担,并未损害被告的合法利益。
原告路某受让赣州市某理财中心对侯某、罗某的债权,系经赣州市某理财中心合伙人会议决议一致通过,并签订了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相关条款之约定,并未损害被告侯某、罗某的合法权益,没有增加其负担。即便被告侯某认为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原告通过诉讼途径起诉被告侯某、罗某也应视为对债务人侯某尽了通知义务。
3、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确规定,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
正是基于“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第20条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4、从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而言,也应认定赣州市某理财中心与原告路某的债权转让对被告侯某、罗某已发生法律效力。如贵院以赣州市某理财中心在起诉前虽然通知被告侯某但其未签收为由驳回原告路某诉讼请求,那原告路某只有在书面通知被告侯某后再次对其提起诉讼,这无疑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起诉时可以作为债权转让通知,因为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可以用什么方式,但是通知到位对方,并且对方履行义务就可以,那么也是可以通过书面的、口头的、或者登报额形式。具体大家用那种方式,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下。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