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这个点你知道吗?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这个点你知道吗?
-- 举一个例子 --
A金融企业从其股东B金融企业、C金融企业,取得金融机构借款196亿,账面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为32.65亿。2018年度与该笔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为6.5亿。
A金融企业认为👉
其股东为取得借款属于同业拆借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银行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其2018年股东借款利息支出6.5亿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我所接受委托对A金融企业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涉税鉴证,我们认为👉
根据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财税(2008)121号明确规定关联方利息支出既要满足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又要满足关联债资比例的规定,而A金融企业2018年关联债资比例为6:1,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按照此规定,A金融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关联方利息支出应纳税调增1.08亿。
我们提醒A金融企业,根据财税(2008)121号,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其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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