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申请开立境外汇入保证金账户的:(1)业务登记凭证;(2)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2.申请开立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的:(1)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文件;(2)开户需求证明文件。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接收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审核原则

一、账户开立

1.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2.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3.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4.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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