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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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指南

一、特殊机构

特殊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目前不属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予正式组织机构代码范围的、确因办理涉外业务需要统一标识的机构,包括部分境内机构(军队、武警等),以及有办理涉外业务需求的境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

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涉外业务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重复申领,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三、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在首次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 应通过银行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此外,未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境外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业务部门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四)不良资产备案登记;(五) 其他按规定需在外汇局登记或审批的业务。

四、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需提交的资料

1.《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1),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2.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因特殊机构所在国家和地区不同,其有效证明文件可能不同。以香港公司为例,需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Business/Branch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五、军队、武警等境内机构、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需提交的资料

1.《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2.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需审核其真实性(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六、其他境内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需提交的资料

1.《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银行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2.《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见附件2),银行和机构填写,需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盖章确认。

3.申领机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银行需审核其真实性(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1信息变更或补领时,特殊机构应在备注栏注明该机构的特殊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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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填写说明

1.机构中英文名称:应当根据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来确定,并与银行的开户档案资料或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1)对于既有中文名称,又有英文名称的特殊机构,应将其规范的中英文名称

分别填入“中文机构名称”、“英文机构名称”。

(2)对于只有英文名称的特殊机构,应将其规范的英文名称填入“英文机构名

称”,“中文机构名称”项空白。

(3)对于境外机构所使用的名称与境内机构或其他境外机构完全一致的特殊机

构,为便于申领到单独的特殊机构代码,应在其名称前面填加“(国家或地区名称)”,如“(香港)”。

(4)对于各国驻华使馆,因目前外交部不向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

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有各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为避免各驻华使馆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其申领代码时,应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www.mfa.gov.cn)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2.机构地址:应填写机构在境外或境内的地址。

3.所在国家或地区:应填写国家或地区3 位数字编码及名称,如“344 中国香港”。

4.特殊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可以填写机构在境内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行业属性:应填写机构所属行业属性的4 位数字编码及名称,如“0651 批发

业”。

6.经济类型:应填写机构所属经济类型的3 位数字编码及名称,如“400 境外机构”。

7.所属外汇分支局:应填写经办银行的所属外汇分支局代码及全称,如“44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8.经办银行或外汇局业务部门:应填写经办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及全称,如

“4401000002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通过外汇局业务部门申领代码时,应填写部门全称。

9.境外注册码及备注:境外注册码需根据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确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也填入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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