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业务问答16--20
16、中资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如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权,在购汇向境外支付股权对价时,需要开立何种类型账户购汇向外支付,还是不需要开立账户,直接利用银行内部过渡户购汇支付?
答:不需要开立外汇账户,也不必须经过银行内部账户,购汇后直接对外支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资金来源应选择“购汇”
17、A公司(BVI公司)与B公司(BVI公司)均持有一个境外C公司(BVI公司)的股权,后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由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支付给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样的支付方式是否合法?
答:以上的支付方式存在问题:股权转让的交易是在A和B之间发生的,所以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交割应由B支付给A。如果B和A都是BVI公司,则B和A的交易发生在境外,不涉及境内。如果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内支付给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由境外移至境内或跨境,交易依据的法律法规环境发生了变化,难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这样的支付方式可能存在问题。具体问题要根据具体案例情况判定,可询当地外汇局。
18、境内非盈利大学院校对境外投资,收购境外学校,可否用学费收入购汇支付?
答:如果问题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获得了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正常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则收购境外学校的资金来源可用学校的正常收入即学费收人购汇支付。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规定,大学院校在取得境内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后,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由于目前尚无先例,银行要与当地外汇局沟通后才能决定可否办理登记。学费收入如何使用,要符合教育主管部部门的规定,后者认可的收费收入可以用于收购学校,也可购汇用用于境外投资。
19、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答:目前,楼照37号文的定,境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20、A公司欲并购一家境外企业100%的股权,但该企业是2015年由内陆居民在境外设立,且尚未在外汇局办理手续。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并购该企业?
答:如果该企业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那么该企业境内实际控制人应到外汇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随后到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然后,A公司可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到A公司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