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8行“(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其填报说明: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投资,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企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形成资产可能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投资性资产”。由于其会计处理不一致,不是所有的资产“用于对外投资”都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而进行纳税调整。
一、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总结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时其付出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总结如图5-1:
通过图5-1可以发现,只有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时,付出资产的会计处理不确认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需要视同销售;而其他投资形式都是需要确认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即会计处理是要确认销售收入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因此,《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其实仅仅是指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二、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上述的“另有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涉及的情况,本文不予讨论,另文专门探讨。
三、案例解析
【案例5-1】甲、乙两家公司同属于丙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以存货交换的方式从乙公司的股东手中取得乙公司60%的股份。甲公司的用于交换存货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1200万元(不含税,税率17%)。乙公司2017年3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1200万元;甲公司2017年3月1日资本公积为18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
问题:对上述资料中涉及对外投资的纳税调整分析后进行填报
解析:
(一)案例涉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及税会差异分析
1.将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如果会计上处理不确认销售的话,税务处理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
2.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万元
资本公积 4万元
贷:存货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万元
说明:初始投资成本=2000*60%=1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1200*17%=204万;差额调整的是资本公积。
3.税会差异分析
本案例会计处理中增值税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没有确认存货销售的收入与成本,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因此,视同销售收入1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图5-2: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图5-3:
第三步:填写《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如图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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