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犯人:判罪后从事苦役,死后用残缺废弃砖块作墓志,隶书书法!
清朝末年,中原地区发现东汉刑徒墓志砖。1964年在汉魏洛阳故城南郊又发现大型东汉刑徒墓地,面积大约有5万平方米,发掘清理墓葬522座,出土刑徒人骨架432具,出土刑徒砖志823块,除去无字砖或当时无法摩拓的残损砖,共取得783块墓志拓片。如果加上清朝末年出土的刑徒砖志,总数应有千方以上。(王子瑞 摄影)
刑徒砖又称“刑徒墓砖”,是古代犯人死亡后用以记录其名籍、生卒年月等内容的刻划砖铭,与死者尸骨共埋,相当于墓志铭。汉刑徒砖铭,是除碑刻、简牍之外数量最大的汉代书法资料。
刑徒,受刑之人。汉代,刑徒在被判罪后,由狱所押送到司隶校尉或者将作大匠管辖的工地上,从事苦役。他们担负着替帝王贵族修建陵墓、盖造宫苑、筑城挖河 、开凿栈道、冶铸采铜 、造瓦、伐木、漕运等,有的还远戍边塞 ,屯田筑障 。由于刑徒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所以寿命较短。
汉政府一方面残酷役使刑徒,另一方面又作出善待刑徒的姿态。于是,刑徒可依普通人的葬制入葬,并埋入志文以表记死者,并且方便死者家属认尸迁骨之用。
目前刑徒砖主要发现于洛阳及其周边,最初发现于清末,总数应有几千方。刑徒砖都是利用不同规格的残缺废弃砖块,多数是用过的城砖。形制规格不等,先用朱笔将要刻的文字直接书写在砖面上,然后按字迹刻出。
砖铭文竖行自右向左刻写,均属隶书体系。砖铭内容一般有六部分组成:1.无任或五任;2.刑徒的部署;3.来自郡县狱所;4.生前判罚的刑名;5.刑徒姓名;6.最后是死亡年份日期。
砖铭中“左部”或“右部”,是专门管理服劳役的刑徒的机构。砖铭中末尾常有“死在此下”一语,古代“死”与“尸”二字通用,是指死尸埋于此地之下。
东汉郑羌砖铭存铭。砖宽21厘米、高24厘米、厚11厘米。23字,隶书,刻于永初七年(公元113年),文为:无任长沙臨相髡钳郑羌永初七年正月十四日死在此下。
东汉郑羌砖铭存铭。砖宽17厘米、高24厘米、厚11厘米。24字,隶书,刻于永初二年(公元108年),文为:无任沛国沛司寇高夫永初二年十一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
洛阳刑徒砖的书法价值极高,因时期为汉代,故通用书体为隶。刑徒砖的书写是隶书最实用性的方式,砖铭文结体大小、长短、扁方交相使用,非常丰富,随机生发,错落有致。多数为刻工直接以刀刻划,冲刀简直,故笔画横向突出,极力开张。故罗振玉曾评曰:“百余砖者不异百余小汉碑也。”
墓志,是存放于墓中载有死者传记的石刻。它是把死者在世时,无论是持家、德行、学向、技艺、政绩、功业等的大小,浓缩为一份个人的历史档案,以补家族史、地方志乃至国史的不足,也是墓志断代的确证。
墓志铭是一种悼念性的文体,更是人类历史悠久的文化表现形式。墓志铭一般由志和铭两部分组成。志多用散文撰写,叙述逝者的姓名、籍贯、生平事略;铭则用韵文概括全篇,主要是对逝者一生的评价。但也有只有志或只有铭的。可以是自己生前写的,也可以是别人写的。
东汉末年,曹操严令禁碑,魏晋两代亦因循此令。然而世人追念亡者之情仍望有所寄托,于是产生了将地表刻石埋入墓中的墓志铭形式。墓志铭的前一部分是“志”,即简述死者生平;后一部分是“铭”,即用韵语概括前一部分内容,并加以褒扬和悼念之意。墓志铭又称“埋铭”“圹铭”“圹志”“葬志”等,由这些称谓也可看出它确实是埋在地下的。至北魏时,方形墓志成为定制,即为两块等大之正方形石板,上下重叠,刻铭文者在下为底,刻碑额者在上为盖。禁碑令废除后,此风仍不改,从而造成墓碑矗于地上而墓志藏于地下的格局。墓志铭大行于隋唐时期,以唐代最为繁盛,出土的数量远胜北朝。宋元以后,墓志铭数量锐减。近代以来,西式葬法逐渐推行,碑墓合一之制日盛,墓志铭之作渐衰。解放后,实行丧葬改革,丧事从简,并推行火葬,墓志铭失去了物质载体,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
吴小如先生曾在《文汇读书周报》撰文:“墓志铭虽刻在石上,却是埋藏在地下的,凡立于地面之上的碑文是从不称为'墓志铭’的。今传世的历代墓志铭,都属于出土文物。如果在地面上撰文树碑,应称'碑文’,若篇末加韵语,则称'碑铭’……立在碑亭中的应是'碑铭’,而绝非'墓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