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系列(五)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提起主体及时间限制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94期文章


全文共计2246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

作者往期同类文章:

第172期:婚姻家庭系列(一)涉外结婚前的必备功课

第175期:婚姻家庭系列(二)离婚登记

第179期:婚姻家庭系列(三)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第185期:婚姻家庭系列(四)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夫妻之间举案齐眉自然是幸事,但在婚姻关系中,最亲近的人可能会造成最为致命的伤害,因此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的处理是其中重要的一课,我们将分成几篇文章与大家共同探讨此类问题。本篇先行介绍提起该等诉讼的主体及时间限制,让我们从程序开始了解此类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的提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前述四类情形将在下一期文章中探讨,本篇暂不赘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出婚姻家庭生活作为自然人的重要部分,不仅仅是经济上可能遭受损失,情感上也可能受到重创,此类赔偿纠纷不仅是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出国家对家庭和谐、公序良俗等的维护与关注。

一、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起诉的条件

(一)“离婚”是主张赔偿的重要条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提出的主体:无过错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有无过错方才能提起该等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可以尝试以侵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从而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

(三)诉讼离婚时主张赔偿的时间限制:区分无过错方是原告还是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可参见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4民初1011号郑某与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由此可知,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且未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则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限自离婚后一年后届满。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应注意该等时间限制,避免因期限届满,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四)协议离婚时主张赔偿的时间限制:如未明确放弃请求权则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此,在撰写离婚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核查对方是否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以便斟酌是否明确放弃该等请求。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主张

部分侵害事实因其隐蔽性而无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一年内发现,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主张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060号原告黄某1与被告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虽对黄某2是否系自己亲生一直存在疑虑,但直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9月21日出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时,才确定黄某2非原告所生,故原告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应为2017年9月21日,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情形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本案原告主张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与该条不符,故不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律师建议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与一般诉讼时效有所差异,其起诉的条件亦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发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时,应注意先行保存证据,并在规定期限内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减少自身损失。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