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知识 |“零钱”利息去哪儿了?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48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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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钱”中的资金储存在哪里?
微信支付平台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有着本质区别,不能吸纳公众存款,且使用“零钱”的微信用户主观上也并非进行储蓄。因此,“零钱”中的资金并非储存在“零钱”中,实际上,该等资金在性质上属于备付金,依法存储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公司”)在其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
(一)“零钱”资金的性质为备付金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存管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平台是由财付通公司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开通“零钱”功能无需绑定银行卡,用户可以随时使用,微信也从未向用户支付过利息,用户的目的是将这笔钱用作消费和支付,“零钱”仅为他们暂时保管。因此,“零钱”中的资金符合《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定义,性质上属于备付金。
(二)“零钱”资金储存在财付通公司在其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
《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所谓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财付通公司先与某个或某几个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再将“零钱”中的资金存入其中。
二、“零钱”中的资金是否产生利息?
(一)法律缺位时实践中的做法:产生利息
在第三方支付产生之初,法律处于真空地带,关于备付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问题存在很多漏洞和模糊不清的地方,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资金处分的风险。实践中,为避免触及法律雷区,以支付宝为例,它将这部分利息收入计入“应付账款”放在相关银行的账户中,但由于平均到每个用户的利息微不足道,这笔债务在实操层面从未支付,这种处理方式也只是权宜之计[1]。可以看到,尽管这一时期备付金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尚不明晰,但仅就备付金会产生利息这一点,各利益相关方是没有争议的。
(二)《协议》约定:产生利息
《协议》第4.6条约定:“你使用本公司服务期间,本公司无须对为你保管、代收或代付款项的货币贬值、汇率损失和利息损失及其他风险担责,并且本公司无需向你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正因为利息难以现实支付,协议不得不规定由用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利息损失。从语义上看,该条款承认“零钱”中的资金会产生利息,只是要求用户放弃主张该孳息的权利。
(三)《存管办法》修改意见、《存管办法》:产生利息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2011年)中首次提到“备付金孳息的归属问题,规定支付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不少于沉淀资金利息的10%,剩余90%的利息划归支付平台自有资金账户”。该条虽然引起了就孳息所有权归属的巨大争议,但至少明确认可了备付金会产生利息。2013年《存管办法》正式出台后,只保留了计提10%风险准备金的条款,对剩余90%的利息则未作明确规定,虽然利息归属问题再次被搁置,但在备付金会产生利息这一点上仍然未有改变。
(四)《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暂不计付利息
利息问题的转折出现在201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集中存管通知》)中,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并决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逐步提升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拟于2019年1月实现全额缴存。
似乎正是由于备付金利息的归属问题久未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实际掌控数额巨大的备付金利息而受到广泛质疑,为了保障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行不受影响,人民银行索性规定暂不计付利息来彻底回避这一问题。从“暂不”的措辞也可得知,人民银行并未否定备付金会产生利息,仅仅是暂时不计付利息,将来仍然可能会计付利息。
因此,就是否会产生利息的问题,应当分段看待, 2017年4月17日之前,微信“零钱”中的资金会产生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已经交存的“零钱”中的资金暂时不再产生利息。
三、“零钱通”与“零钱”的性质差异
财付通公司于2018年底全面推出“零钱通”功能,“零钱通”里的钱既可用于微信支付,又可获得理财收益。但是,该收益在性质上却并非备付金所产生的利息,因为用户一旦将“零钱”中的资金转入“零钱通”,该笔资金就不再是微信支付平台上的备付金,而是货币基金,产生的收益也不再是备付金利息,而是基金收益。
“零钱通”的官方定义为:“零钱通由腾讯理财通和微众银行共同提供支持,是腾讯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的平台”。因此,零钱通只是一个服务平台,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协助基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支付清算等服务。可见,零钱通与零钱不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属于基金产品在线服务平台。用户在开通零钱通时,实际上是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基金购买协议。据报道,微信“零钱通”的合作基金公司是易方达基金、南方基金、嘉实基金,用户转到“零钱通”的资金,将是由上述三家基金公司管理并销售的一种市场基金。
此类货币基金从公众手里吸收资金、形成资金池、给付利息,尽管在功能上成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但与存款仍存在本质区别,如风险准备金不足,基金投资人结构过于单一等,当基金规模快速扩大,就容易引发大规模的赎回潮,安全性上不如银行存款。
四、结论
微信支付在性质上属于由财付通公司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零钱”中的资金作为备付金储存在财付通公司在其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集中存管通知》前,该等资金产生利息且利息事实上由财付通公司掌控,《集中存管通知》出台后,该等资金逐步实现全额集中交存且暂时不再计付利息。而“零钱通”与“零钱”不同,它是腾讯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打造的在线理财服务平台,“零钱通”里的钱在性质上属于货币基金,将产生一定的基金收益。
拓展与延伸:
“零钱”的利息问题实际上就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热议的沉淀资金问题。就沉淀资金的孳息权属和处置,有学者建议在集中存管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途径进行监管以兼顾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1)成立互联网消费者保护专项基金吸纳沉淀资金,一旦消费者在支付平台交易过程中受有损失,则可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以赔偿消费者,这样一方面能够让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尽快得到有效弥补,另一方面也降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赔付压力;
(2)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取得的利息专户储存,用于为消费者购买一定上限的保险项目,这样,一方面能够解决孳息分配问题,另一方面使得交易安全得到保障;
(3)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工商部门等多个部门辅助的多元化监督体系,并强化沉淀资金的内部审计,由不进行具体业务的管理部门专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沉淀资金的操作和管理有效。[2]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院课题组 郭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立法规制与司法应对”,《金融服务法评论》2015年00期,第16页。
[2] 刘晓纯,刘雅秋:“集中存管”下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天津法学》2019年第1期,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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