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败诉,褒贬有度。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李晨诉某被告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其营运的微博账号上转载《渣男李晨现形记》,并配文“心形石头,插刀教边潇潇印小天”等。李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明星应该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被告确实实施了侵害李晨名誉权的行为,仅是法定侵权要件之一,并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此案对明星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宽松,意味着明星动辄维权获利成为历史。不是发生名誉侵权就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明星没有特权优势,主体平等,一视同仁。言论自由不包括造谣诽谤侮辱,法治社会坚决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严惩恶意诽谤侮辱,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即使构成名誉权侵权,真正侵权并有主观恶意的是文章作者,而不是转载者。诉讼主体有误,避重就轻,败诉毫不意外。公众人物享受社会的丰厚待遇,同样要承担超出常人的批评,甚至谩骂,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李晨败诉不等于被告行为合法,被告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哗众取宠,博取眼球的恶意炒作,丧失职业道德,触犯公众底线,不能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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