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还要黑掉原告的上诉权?

     枉法裁判还要黑掉原告的上诉权?

          市北法院法官郝海滢忒大胆

博主听说过很多法官很大胆,但是本人还没遭遇过忒大胆违法的,日前终于见识到了青岛市市北区行政法庭郝海滢的大胆作风:枉法裁判,还要黑掉原告的上诉权!

一、颠倒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枉法裁判原告败诉!

2014年春,青岛亿帆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亿帆起公司)与青岛四方新惠康医院(简称新惠康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亿帆起公司出技术和负责买进药物,新惠康医院负责从医院拿出房间作为办公场所。新惠康医院拿出办公场所后,亿帆起公司花费十多万对十七个房间进行装修,并配备了7台电脑、两台打印机、办公座椅、沙发、冰柜等办公设施,但因新惠康医院办不了相关资质导致合作失败。在解约腾房的过程中,亿帆起公司要求医院支付八万元装修费后腾出办公室,新惠康仅答应给3万。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2017年10月6日,国庆节休假回来的亿帆起公司员工刘某某发现公司办公室门被撬开,办公场所内的公司办公设施以及刘某本人财物共计价值十几万元的财物都不翼而飞。遂报警。后,亿帆起公司的负责人吕某谋也前去市北公安分局瑞昌路派出所再次报警公司公私财物失窃案,要求立案侦查。瑞昌路派出所受案并进行初查。2015年1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向报案人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办案人员同时告知亿帆起的负责人吕某某,亿帆起报案失窃的财物都在新惠康医院,被院方妥善保存,财物没丢就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决定不立案后,亿帆起公司可以民事起诉新惠康医院要求返还财物。

亿帆起公司认为办案人员的答复有道理,新惠康医院为了使用房子而暂时保管亿帆起的财物,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又找到了丢失的财物,如果民事诉讼能够要回,刑事不立案也说的过去。因此,亿帆起公司按照公安人员的意见,于2016年5月13日向青岛市市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惠康医院返还财物。然而,开庭以后新惠康医院的代理人以及法人代表坚决否认被告拿走了亿帆起公司的财物。法院根据本律师的申请向市北区公安分局调取了亿帆起公司失窃一案的卷宗。律师阅卷发现:瑞昌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在初查案件后向分局报批的《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中最后一段确有“经查证,亿帆起公司放在新惠康医院的物品被医院方另行存放”的明确结论。卷宗中确有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决定书》。这说明,公安机关经过初查已经获得亿帆起报案失窃的财物并未丢失,且被新惠康医院正在妥善保管的证据。然而,案卷中却并没有新惠康医院存放这些财物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据哪来的结论?所以,亿帆起公司有理由相信市北区公安分局的相关人员在承办案件或者归档失窃案卷宗时藏匿了这部分证据。一审败诉后,原告在二审期间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该局仍然未予提供。在民事二审诉讼请求被驳回后,亿帆起公司遂于2017年6月9日以市北区公安分局隐匿行政案件证据为由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以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郝海滢未审先判多次向律师表达“这个案子原告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意思。在庭审时,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且被法院认可的事实有:1、原告财物失窃后向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报案,2、被告经查证后得出亿帆起公司失窃的财物在新惠康医院保管的结论,3、亿帆起公司申请法院向被告调卷及提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没有从被告处获取“财物被新惠康医院保管”的证据,4、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失窃案卷宗中缺失财物被新惠康医院保管的证据,5、由于被告卷宗中缺失这些证据导致原告在民事程序中败诉,给原告造成财物没法追回以及聘请律师的巨额经济损失。而被告的辩解仅是新惠康医院的法人代表刘某某承认其指使不明身份的清洁人员对亿帆起公司办公场所的财物进行清理,财物被该清洁人员拿走。但被告承认刘某某没有交代清洁人员的名字和身份,清洁人员拿走的物品数量和品名以及个人所有的玉石、人民币、衣服首饰等与报案失窃的财物是否完全一致也没有证明,且刘根成的笔录中承认新惠康医院应该给付亿帆起公司装修费。按照法理,亿帆起公司可以占有新惠康医院价值相当的财物抵债,而新惠康医院在欠债的情况下继续以占有为目的的偷拿亿帆起公司的财物显然是违法犯罪,且公安机关的《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的结论是:亿帆起公司的财物在院方保存,而不是与刘某某笔录相吻合的“报案失窃财物由刘某某指使他人拿走,失窃财物已经下落不明”的结论。所以,市北区公安机关并没有采信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而证明警方结论的必然另有证据。卷宗中有结论但证据缺失,而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现有证据能够得出这个结论或提交得出这个结论的其他材料并没有被隐匿的充分证据。

综上,被告在受理、初查原告失窃报案的行政行为中,有搜集、调查与失窃财物下落、报案事项有无犯罪事实的确切证据并据此得出正确结论后依法决定刑事立案或不予立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妥善保管这些证据仍然是被告的法定职责,特别是在调查结束并作出对原告不利的结论和决定后,被告更有义务将相关的证据材料妥善的进行管理。而本案,恰恰是财物下落有明确结论且被告据此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决定,而被告保管的卷宗中有缺少得出“失窃财物被新惠康医院保管、存放”这个结论的证据,导致原告刑事报案未被立案,又在民事程序中败诉,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由此可以证明被告的行政人员具有没有妥善保管或故意隐匿案件证据材料的的积极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二)的规定,行政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对自己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负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市北法院作为行政庭副庭长的郝海滢法官,虽然知道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庇护被告的违法行为,居然以“原告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为由,颠倒举证责任,判令原告败诉,枉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郝海滢法官超期判决并两次给律师挖坑,意图黑掉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1、故意给律师挖坑,意图黑掉原告的起诉权。

郝海滢法官接受此案后,在律师阅卷的时候假借行使法官“案件释明权”要求律师变更或明确诉讼请求。郝法官明确告诉律师,这么诉会被驳回的,因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然后引诱律师,被告隐匿证据的行为原告是如何发现的呢?原告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民事程序法院调卷才发现的,是吧?所以,原告要么诉被告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要么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不配合法院调卷不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违法。但是因为案由不同,所以这两个诉求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律师听此一说,当即请教郝法官:那您是如何看被告答复信息公开和公安不配合民事程序中法院调取证据这两个非法行为的?”郝法官直言不讳;如果告被告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你们需要先举证证明被告确实有这些个证据,法院才能判决他之前的答复违法并责令他向你们提供,否则就判你们败诉。如果告公安不配合法院调卷调查,那是不可诉的诉讼行为,不是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这就得了,律师说:“第一呢,被告隐匿证据的行为在信息公开和法院调卷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信息公开和法院调卷仅是我们发现被告隐匿证据的方式或者过程,我们诉他们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身,不诉我们发现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过程。再说,你知道我也清楚选择这两个行为作为诉求和事实理由,我们左右都会败诉实现不了诉讼目的,所以我不会按照您的要求来改诉求和事实理由。”郝法官坚持做律师工作,并再三强调如果不按她的要求明确诉求,要么撤回起诉,要么法院就直接判决驳回,让我回去考虑。法官未审先判,摆明不让原告打赢。律师当场摆明态度不会按她的要求变更诉求,至于怎么判她看着办吧。但事后,郝法官仍然多次打电话让我去法院做变更诉求的笔录。万般无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律师于9月1日写了书面的《关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变更的说明》提交给郝海滢。郝海滢挖坑想通过律师,在开庭之前就想黑掉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为,其用心非常险恶!

2、故意违法超期判决。

本案原告起诉于2017年6月9日,当日被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至迟在2017年12月10日以前审结。然而,本案迟迟不开庭,6月9日立案,11月15日才正式开庭,而开庭后又迟迟未决。2017年12月中旬(当时已经过了审限),书记员曲欣打电话让律师去拿判决书,由于律师出差等工作繁忙,协商要求法院将裁判文书直接送达或邮寄到律师所在单位,但是遭到拒绝。2017年12月21日书记员曲欣再次打电话通知律师去签收法律文书,律师在12月25日签收了该裁定书。

3、给律师挖坑,意图黑掉原告的上诉权。

律师按照书记员的约定在12月25日去法院签收裁判文书。去法庭以后书记员递给代理律师一张宣判文书和两张送达回证,让律师签字,并特意要求时间往前签。律师注意到宣判笔录上打印的宣判时间是2017年12月5日,如果按照这个时间签,那么签收当日(12月25日)拿到的裁定书就已经过了上诉时效整整十天,当事人就不再具有上诉权。刚开始,本律师还以为书记员这么做仅是因为在乎审理期限,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并无恶意,就耐心给她解释说:“如果是法院传票的送达回执,我倒可以填上法院认为合适的时间,而签收裁定书的时间关系到当事人的上诉权,十天的期限如果擅自放弃一天被当事人投诉到司法局律师也会受处罚。您让我签了这个字就使当事人的上诉时效过期十天,这可是砸我饭碗的大事,我肯定不能那么签,往前一天都不行。”郝海滢法官在旁边说:“你就给我们往前签签吧,不要紧......”我说:“这个没法商量,肯定不行!”书记员一听说不行,开始叨叨律师“你签行了,你该上诉上诉,我保证收你上诉材料......”见律师再次拒绝,法官郝海滢阴下脸说:“不签?好好,你这样做律师行了,我以后就知道了!”然后借训斥书记员讽刺律师:“你就让她签今天,你以后也长个记性,不要认为什么人都是好人... ...”律师听此话锋越来越不对不对,就不再说话,签字后拿了裁定书要走。结果,刚出门就听办公室内郝海滢法官一声厉喝:“你,给我回来!”这一声吆喝,真如晴天霹雳一般,律师立马转身推门返回,询问郝海滢:“还有什么事?”郝海滢瞪圆眼睛呵斥律师:“你为什么摔门?!你什么态度?!”本律师一看,这摆明是恼羞成怒要找茬的架势啊!既然这样,是需要好好说道说道:“法官,我没太明白你的意思哈,我为什么要摔门?我对门又没有意见。我不同意你们的要求,刚才也已经说清楚了。我字签了,人走了,有必要摔门吗?!”法官还是喝问:“你为什么摔门?”这个郝庭长当时说话的气势很是强劲!律师这个时候也明白了,为什么法官不愿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行个方便直接送达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裁定书呢?要知道本律师的单位距离该行政庭也就是几站路的路程。人家让律师当面签送达回执,其实就是想挖坑哄骗律师用倒签送达文书的方式一方面推掉延期审判的责任,一方面黑掉当事人的上诉权啊!目的没达到,法官自然火气难消!此时捏造律师摔门事由挑起事端,如果律师太冲动,人家很可能就会给按上扰乱工作秩序的罪名给个司法拘留啥的。本律师审时度势,真不敢得罪这个法官大人!但是作为律师,道理、法理还是要讲一讲的。律师:“我进来时门是关着的,出去时随手再带上有问题吗?我关门的姿势不对?那请您过来示范下,门应该怎么关?另外,我再问一下:你们为什么让我往前签送达时间?哪个法律规定法官可以用此方式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你知道吗?谁知道哪个法律有这样规定?你们院长知道吗?你既然喝令我回来,那我们一起去问问你们院长知道这个规定吗?”郝海滢法官估计听不了律师讲这个,喝令律师:“你给我出去,现在请你马上出去!”“书记员,让她出去!”律师真的气笑了:“你把律师当什么呢?喝令律师回来,律师就得诚惶诚恐的回来,喝令律师出去,律师立马就得低头缩脑的滚出去?!”但是,邀请她去请教他们的院长,她又铁定不去!嗯,我还是离开她们的办公室在微博上请教一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市北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1、你们任命的郝海滢庭长认为行政案件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被告违法事实的义务,你们认为她是否具有担任行政庭长的业务能力?2、郝法官挖坑让律师变更诉讼请求意图黑掉原告诉权是否违法?3、在被告没有任何举证反驳原告的证据以及诉讼主张的情况下,郝海滢判决原告败诉,是否属于枉法裁判?4、郝海滢作为行政庭副庭长司法犯法、无法定理由、不经法定程序故意超期判决应承担何种责任?5、郝海滢作为行政庭副庭长故意要求律师倒签裁定文书签收时间,无故挖坑、设计坑害代理律师、暗箱操作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属于什么行为?应受何种处罚?

请尊敬的市北区法院院长和审判监督庭庭长回答上述问题!并请市南区司法局、青岛市司法局依法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请市南区政法委、青岛市政法委依法监督处理情况!

许桂娟,专职刑辩律师,以善辩、敢辩、辩护角度刁钻、辩护意见被采纳率高而著称,执业于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微博:律师许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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