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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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作为我国独特的司法工具,其功能定位虽然主要在法院管理与审判指导上,但作为诉讼当事人,准确理解并有技巧的选择与应用案由对我们的诉讼效果仍有较大影响。

民事案件案由的法律渊源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对2008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这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的体系基础。

此后的九年中,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和具体案由的通知》(法审管〔2014〕13号)、《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64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补充和局部调整。这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体系的重要补充。

由以上的各项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的法律渊源。

民事案件案由的定义

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民事案件案由定义为:

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这其中包含四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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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我们进行诉讼时,法院会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命名,命名的体例通常为:“原告名称”+“与”+“被告名称”+“案由”的形式,如“阿珍与阿强离婚纠纷”;或“申请人名称”+“案由”的形式,如“阿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民事案件名称中的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区分此案与彼案、此类案件与彼类案件的的重要参考。若案由在案件名称中缺席,仅以当事人姓名命名,那么一旦完全相同的当事人多次涉诉,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就只能通过案号进行案件区分,将引起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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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该定义比较恰当地说明了案由在民事案件名称中的地位, 其反映的是案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而非当事人一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1]

在审判实践中,我个人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作用有所区别。在立案过程中,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服务当事人,是当事人通过选择案由的方式,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框架与审判逻辑。

在诉讼中,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行使请求权。典型的情况如,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的选择就会在案由中直观的体现为“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

而“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框架与审判逻辑显然是不同的。在合同纠纷中,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只是引用合同条款的背景,法院主要以合同约定作为计算赔偿标准的依据;而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则需划分责任比例并引用相关的法定标准作为计算赔偿标准的依据。最终的审判结果也必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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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有义务查明当事人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根据该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这是由于案由的预期功能中包括了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在当今审判形势下,要求同案同判、类案强制检索,而完成这一要求的前提就是有足够准确、科学的判例检索机制。而案由正是这一机制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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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此处的民事案件管理包括了立案管理、归档管理、审判分工、司法统计等功能。

案由的确定,有效的帮助了法院审查立案管辖,确定内部审判庭受理。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

,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由于长期审理的案件的区别,对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作为诉讼当事人,也能根据需求,有技巧的通过立案案由的选择,有限度的控制案件审判庭的流向,以期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

同时,案由有利于提高法院归档管理、司法统计的效率与准确性,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步。

民事案件案由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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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比较

案由,即案件的由来或案件性质、内容的概况提要,通常并不被认为具有正式的法学意义,只是一件命名案件的工具。

在比较法上,海洋法系中,判例名称往往以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构成,对“案由”即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也没有在实际的判决文书中使用或体现。而案例出版商为方便读者使用和查阅,对案件内容和法律关系进行摘编,才形成了海洋法系的案件分类体系。而在大陆法系中,与我国相似的案由体系也颇为鲜见。在世界范围内,都难以找到能与我国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在法院管理与实际审理中的作用相提并论的案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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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试行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案由;还规定开庭公告中应明确案由,判决书中应写明案由等。但当时对什么是案由,案由的性质是什么,如何确定案由等问题,在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均未有明确,这导致各地审判实践混乱,也给审判人员带来诸多困惑。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行)》,并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该规定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其体例与如今差异较大。

当时,民事案件案由的功能定位是:“使民事案件审判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使民事主体明了哪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高司法统计的精确性和有效性”。[2]

该规定实施后效果显著,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有的法院以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行)》中没有可以援引的案由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直接影响了当事人诉权,使其合法权益无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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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颁布

2001年至2008年间,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增补物权 类纠纷案件案由,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实行)》进行修订。同时,自2000年全国法院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和科学划分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如何加强民事审判业务的管理和司法统计,都需要对案由体系进行调整和改进完善。[3]

2008年4月1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正式试行,该规定将案由体例修改为与现在相近的十部分三十类361种。

同时,鉴于案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该规定对案由的功能定位亦发生了变化:“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法院在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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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修改

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背景是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改,尤其是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2010年2月最高院正式启动《规定》的修改工作,并于2010年11月29日完成通过,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修改后的规定在体例上变化为十部分四十二类424种,最大的变化在于将“侵权纠纷”变更为“侵权责任纠纷”并提升为一级案由,将“债权纠纷”修改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打散至“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

这一变化体现了司法正式在制度上重视“侵权之债”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的理念、内容、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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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与调整

2011年以来,《民法总则》的制定、《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2011年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审判需求。但现实的问题的,《民法分则》的制定工作仍在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在旧法未改新法将颁之际,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做整体性改动。

正因如此,2018年最高院连续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对民事案由作出补充和局部调整。

民事案件案由的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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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

民事案件案由自上而下分为一到四级,适用时应由下至上适用。即应当优先适用四级案由;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三级案由;三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二级案由;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一级案由。

如,对于没有子女的同居关系当事人间的析产纠纷,因适用四级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能适用三级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更不能直接适用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又如,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请求人民法院分割财产的,由于该类型案件是在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制定后出现的,故无法找到对应的四级或三级案由,故应直接适用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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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同一案件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以当事人诉争的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主要法律关系的,则按照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列适用多个案由。

如,因附安装条款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于诉争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安装条款只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故在案由适用时应适用“买卖合同纠纷”,而不能并列适用“买卖合同纠纷”及“服务合同纠纷”。

又如,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并冒用他人姓名引发的纠纷,由于该案件中一个主体同时侵害了另一个主体的两个权利客体,姓名权与肖像权也无从属关系,故在本案中应并列适用“姓名权、肖像权纠纷”,而不能单独使用“姓名权纠纷”或“肖像权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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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的案件

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权竞合的,由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

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在合同履约过程当中一方违约行为同时对另一方构成违约及侵权的情形。

如,乘客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出租车公司在一个行为中同时对乘客构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违约及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乘客可以根据需要在“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自主择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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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案由选择错误的案件

当事人立案时选择的案由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查明当事人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并按查明的法律关系性质变更案由。

如,因朋友间共同租房居住引发的分割共有物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起诉时错误选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情况,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应当将案由正确变更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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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请的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法律关系变更案由。

如前文中举例过的,乘客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案件,当事人在起诉时选用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请求追加对方驾驶员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示明法律关系,并将案由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结语

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作为我国独特的司法工具,其功能定位虽然主要在法院管理与审判指导上,但作为诉讼当事人,准确理解并有技巧的选择与应用案由对我们的诉讼效果仍有较大影响。

身为律师,即便对民事案件案由体系一无所知,也不影响立案、诉讼的程序进行,但最终的服务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专业的基础是了解,其次是经验。律师做为以专业服务客户的专家型职业,理应对法院的审理逻辑、审判哲学与司法工具深入了解。这是最基本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

引用:

[1] 孙佑海 吴兆祥 黄建中:2011 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9,第30页

[2] 汪治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1.1,第12页

[3] 罗东川 黄建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8.5,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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