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书赋》成书及版本源流考
唐代窦泉撰、窦蒙注定的《述书赋并注》一文,是我国书法史上一篇重要的书法文献,与同代稍前的张怀瓘《书断》、孙过庭《书谱》共同构筑起唐代书论的三大高峰。与前二者不同的是,《述书赋》是以赋体为文,夹施小注,赋文简明确切,辞藻雄赡;注文亦典要不支,极具史料价值。文中综录了自周迄唐书家等270余人,涉及书家、押署、印记、述作、藏弆、征求宝玩、利通货易等多个方面,不啻一部最先出的中国书法史。近人余绍宋评:“自来名著,后人咸有续编,或事仿效。此篇之后,迄今一千余年,书家之多,竟无嗣响。盖搜集批评,两难难并,文辞之不易工犹其余事。此篇所为千古独传之作也。”成为后来著述率加称引的经典性著作,在中国书法史上占据重要的一席。然而《述书赋》的成书原委、年代、注文作者归属等问题,历来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迄无定说。另外,《述书赋》数种版本的纷繁杂芜,导致了文字上的较大出入,乃使读者面临文辞抉择上的困惑。这些根本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将很难对《述书赋》作出更为全面深入的把握。
一、《述书赋》成书原委及年代考
唐代文学是我国古代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中唐诗尤为后人称颂。和唐诗相比,唐赋则显得寂寥了许多,以至于明李梦阳在其《潜虬山人记》直称“唐无赋”。造成唐赋不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是赋之一体已有汉大赋之颠峰在先,唐赋已不能达其气势恢宏之境界,二则是唐赋大多是科举功令或干谒入仕之产物,为世人诟病。
按照窦蒙在《语例字格》中的记载,窦泉曾于天宝中撰《大同赋》、《三殿蹴踘赋》,“以讽兴谏诤为宗,以致君救时为本。”第其功用,则无非干谒之作。窦泉在其《述书赋》有言曰:“恨沉草莽,上达无阶,因记彼而玄求,愿沽诸而善价。”可见窦氏最初的意图亦是藉其赋作为进身之阶。中书舍人徐浩曾于上元初(《法书要录·古迹记》记作建中四年,朱关田先生考为上元初,今从朱说。)举窦泉为别书人,或窦氏之赋曾上达于徐浩,并获赏识。
《述书赋》凝聚了窦泉不少的心血,宋代朱长文于所编《墨池编》所录本赋上之末按云:“窦泉之赋虽风格非古,其勤博亦可尚矣。”其兄蒙记其撰《述书赋》时“精穷旨要,详辨秘义,无深不讨,无细不闻。……注解分析,皆凭史传。”这实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干禄之文所能比拟。殆窦泉在以其文干谒求仕之余,实亦曾望其传世。造化果不藏尤物,使其文幸而传至今日。
关于《述书赋》写作年代,大体有以下诸说:
(一)天宝(742-756)中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持此说:“今观其赋,上篇所述自上古至南北朝,下篇所述自唐代高祖、太宗、武后、睿宗、明皇以下而终于其兄蒙及刘秦之妹,盖其文成于天宝中也。”
(二)大历(757-779)末
岑仲勉《读全唐文札记》考订注文“其真迹今御史大夫黎翰得之”句:“考旧书一一八(黎)斡传,大历八年拜京兆尹兼御史大夫,十三年除兵部侍郎,则《述书赋》约大历末作。”
(三)至德(756-758)年间
吴企明《窦泉(述书赋)的写作年代》据《述书赋》记徐浩为中书舍人、国子祭酒,正同于《新唐书》本传所记肃宗初立时的授职,因称:“窦泉《述书贼》成书时间,当在至德年间。”
(四)乾元(758-760)初年
张固也先生在所著《新唐书艺文志补》一书中裒列《四库总目》、周中孚、吕思勉(按当是岑仲勉)、吴企明诸家之说,并质疑焉,提出撰成时间当在肃宗乾元初年:“注中提及之年号止于至德。而贺知章卒赠礼部尚书,仅注‘元年冬十二月’,不出乾元年号。”
按,天宝之说,不烦称其为妄;大历末之说,以窦蒙“大历四年七月点发行朱”语量之,亦知其不然;至德之说,与乾元初年之说相较,则殊不能服人。若以《述书赋》初成之年代计,张固也先生之乾元初说最得其实,然以成书之年代计,乾元初之说犹有未安。其说如次:
(一)窦蒙于文中注有“大历四年七月点发行朱”及“大历十年龙集乙卯二月乙丑……窦蒙再校”句,似可作如下推测:窦泉于大历四年前(乾元初)成其初稿,复于大历十年前再增润色一过,窦蒙于初稿之成及润色之后均加校记,共计两通。则在其校之前终不能称之为成书。
(二)岑仲勉之“大历末”说引御史大夫黎斡,亦自有据,疑是窦泉大历十年前对初稿的增益,或者是其兄蒙之“注定”的内容。
(三)赋文所及人物之下限可考者李泌于贞元三年(787)封侯,则《述》文之成书当在贞元三年或其后。
因此,《述书赋》当是初撰注于乾元,终定稿于贞元。这样说,可以解释注文所见的多处抵牾,并补诸说之未通。
二、《述书赋》注者考
《述书赋》行文运用的是夹赋夹注的体裁,即所及每一位书家都加赋赞,赋赞不能言其详者,则在赋下以小字注出。往往是赋赞称其书风,注文则多似书家小传,又多缀以其书作之书体、纸张数、字行数云云。如:
雍容士行,季孟公旅。肌骨闲媚,精神慢举。如辞山登朝,混迹难处。陶侃字士行,秣陵人,本朝侍中、大将军。今见带名正书一纸十行。
《述书赋》的正文(赋文部分)是窦泉所作,载录其文的《法书要录》早有标定,故不存在争议。关于《述书赋》注文,津逮秘书本《法书要录》在收录此文时标为“检校国子司业窦蒙注定”,后之论者遂以窦蒙为注者。
《四库全书》编者在《述书赋》文前按曰:“旧以为(注)出其兄蒙,考赋中蒙条下注曰:‘家兄蒙字子全司议郎安南都护’,又似乎泉所自注,且所叙仕履与卷首结衔亦不同,均为疑窦。”朱关田先生则认为:“其注亦当随赋、例、格撰于同时,且皆出泉手。……蒙于是篇,可能做过鉴别校理工作,但校正并非注定,张氏题作注定,似乏实据。”熊飞根据对注文的考察,认为注者分三种情况:一部分是窦泉自注,另一部分是窦蒙添加及补撰之注,如印验部分之“万言方寸”、“任氏言事”等下注有“未详”语。还有一部分是后人添加改动者,如注“相国邺侯李泌印”(按《墨池编》本并无是语),李泌于贞元三年封侯,是时泉已亡,蒙亦未必活至贞元三年,故“以为这类文字恐为后人改补。”
按,熊飞的结论是建立在窦泉卒于大历四年(769)或以前的推断之上,因此他所分的三种情况之成立的可能性也要大打折扣。如其所举以“万言方寸”等印为例即有不妥。实则窦氏所列印记既然是其收藏,难保没有先前之物,既是前人之物,虽窦氏之博洽,亦未必悉知前人之事,宜其注以“未详”之语。因此单以“未详”来否定窦臮自注之可能,尤嫌不足。朱关田先生把赋文、注文、语例、字格统归于窦臮名下,恐是过于武断。据本人对《字格》中语辞的统计,其中的“质朴”、“意态”、“枯槁”、“有意”、“嫩”、“滑”、“鲁”等词,并不能在赋文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词汇,可知并不是窦泉所作。事实上,张彦远在《法书要录》之《(述书赋)语例字格》下标其作者为窦蒙,当得其实。
根据注文中的“家兄蒙字子全”及窦蒙在《语例字格》中的“(臮)注解分析,皆凭史传”句,可以判断《述书赋》的注文,或者说至少大部分注文是出自窦臮之手,我们之所以说大部分,正是由于注文中的小部分是例外的缘故,如注文所及之贞元三年的“鄹侯李泌”等。按照我们上文所推得的结论,窦臮卒于贞元三年或其后,但并不是说其《述书赋并注》杀青于此年或其后,而实际上早在大历四年七月前既己成初稿。这样,“鄴侯李泌”则只有一种解释:是窦蒙在其弟贞元时卒后对赋文的补注。
似乎张彦远在录其文时就注意到这一问题,故署日:“窦蒙注定”。所谓“注定”者,是在泉注的基础上加以补注使成定稿,这其中当然允许含有校正的因素存在。张彦远所录即窦蒙所定之稿,故所加“注定”二字最切。因为“注定”是不多见的文献整理方法,并有注之含意,其后的著录者往往去定称注,如黄伯思《东观余论》、盛熙明《法书考》、《四库全书》所收《述书赋》等即是,因此造成了“窦泉撰、窦蒙注”的千年聚讼。可以想见,窦蒙注定《述书赋》,其主观意愿当是藉此以寄托对乃弟的哀思,而客观上却成就了窦泉煌煌巨制的永久垂世。
三、《述书赋》版本溯源
(一)版本介绍
窦臮《述书赋并注》最先收入唐张彦远《法书要录》,此后北宋朱长文又从《法书要录》中收入所编《墨池编》,南宋陈思亦从中辑入所编《书苑菁华》,至清时复收入《全唐文》、《佩文斋书画谱》以及《四库全书》。今上海书画出版社之《历代书法论文选》及湖南美术出版社之《中晚唐五代书论》亦收有本文。
今天所能看到《法书要录》的最早版本是明毛晋刊汲古阁《津逮秘书》本,其次是清张海鹏辑《学津讨源》本以及《四库全书》本。又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法书要录》是以《津逮秘书》为底本参以他本的对校本(参本书内容提要),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书画全书》本《法书要录》,是以学津讨原本为底本、参校他本的对校本。
《墨池编》之明刻本最为稀少,以清雍正朱氏刊本和《四库全书》本最为常见。《中国书画全书》本正是以朱氏刊本为底本参校《四库全书》本的对校本。
《书苑菁华》较为常见的版本是清汪氏振绮堂刻本、翠琅歼馆丛钞本、《四库全书》本等。《中国书画全书》所收《书苑菁华》是以汪氏振绮堂刻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有对校本(参本书解题)。
值得称道的版本大体如上所述。
(二)版本溯源记事
除《中国书画全书》本外,其他版本在著录《述书赋》时并不言所据版本,这给底本的选取造成了障碍。现根据各版本的《述书赋》表现在体裁与文字上的异同,大体确定其版本之源出。
1、《佩文斋书画谱》本、《历代书法论文选》本出自《书苑菁华》:
①标题略同,且均有论周至唐诸语,并置篇首;
②三者俱不载“今见具姓名某书某纸某行”语;
③“萧条北齐”与“文深孝逸”二句诸本或有先后,《墨池编》本及《法书要录》(津逮秘书本)本作“文”前“萧”后,今《佩文斋书画谱》(扫叶山房本)、《历代书法论文选》本及《书苑菁华》本作“萧”前“文”后,可见是从(《书苑菁华》本出。
2、《四库全书》本《述书赋》出自津逮秘书本《法书要录》:
①“而兴复京都”句,与津逮秘书本《法书要录》同,《墨池编》并《书苑菁华》作“既而兴复京都”。
②“电转星散”句与同,他本悉作“星流电转”。
③“该此生之新观”句与同,他本“该”作“骇”。
④“谢瑕”之误与同,他本作“谢嘏”是也,等。
3、《全唐文》本《述书赋》是以津本《法书要录》为底本、参以他本的校本:
①“因记彼而固求”句与《法书要录》本同,他本固求作玄求。
②“安得献之书,时断作纸夹焉”句与《法书要录》本同。《墨池编》本无此语,书苑本作“安得献之书,断作纸夹”。
③“快利不拘”句,同《墨池编》和《书苑菁华》本,津本《法书要录》作“决利不拘”。
④“超硕鼠之效能”句同《墨池编》,津本《法书要录》、《书苑菁华》本硕鼠作石鼠。
⑤“人琴两亡”句同Ⅸ墨池编》,亡津本《法书要录》作“忘”,不确,等。
这样,我们便把底本的选取锁定在津本《法书要录》、《墨池编》、《书苑菁华》三个目标之上。
(三)底本的选取
尽管以上三种版本都是较好的本子,但我们还是决定采用《墨池编》本作为底本,原因如次:
1、《墨池编》为北宋编本,在年代上早出于《书苑菁华》及津本《要录》。
2、窦臮父名进,故在其《述书赋》注中明言:“元犯先讳,不言晋也。”不言晋是讳其父名进。《墨池编》本于注晋朝书家时,悉用“本朝”二字代之,而《书苑菁华》及津本《要录》仍用“晋”字,不以讳改,可见《墨池编》本更近窦氏原文。
3、《墨池编》本于史料的钞摘上,其精审亦过于另两个版本,现举几例:
①如注《峄山碑》,《墨池编》本有“后具名衔”句,合“亲见者”之语。另两本则无是句。
②书家孔廒,《墨池编》本同,要录本作刘廒,与史不符。
③梁武帝名赜,《墨池编》本正同,书苑本讹作颐,不确。
④卢昌衡官至祠部侍郎,《墨池编》本正作此,要录本、书苑本作礼部侍郎,不确。
⑤窦蒙有官衔安南都护,《墨池编》本正作此,要录本作南安都护,与史不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