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十类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
依照太原市的统一安排部署
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针对VOCs污染排放企业
正在严查十类环境违法行为
这10类违法行为分别是
01
工业涂装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02
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的;
03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的;
04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的;
05
应开展而未开展、未按标准频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06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的;
07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
08
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有机废气的;
09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的;
10
VOCs监测数据、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数据及运行管理台账弄虚作假的。
另外,太原市明确,列入夏季错峰生产的143家VOCs企业,在9月底前晴朗天气高温时段(10:00-18:00)停产。
9月15日前,太原市将完成一轮VOCs企业和错峰生产企业排查整改,对存在10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改。责令停产时间另行计算,不计入错峰停产时间。初次责令停产整改时间不低于10天,第二次不低于20天,第三次不低于30天。
企业被责令停工后,未经验收许可不得复产。应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落实的,不得复产。验收按监管责任组织落实,由县(市、区)和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实施,经现场检查并签字确认,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对重点单位组织抽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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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20年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来源 | 太原生态环境
编辑 | 生态环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