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缴的个税计算,劳务报酬的税负其实没那么高
很多人都觉得劳务报酬的税负太高了,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还有个5,000元的费用减除,劳务报酬却只有800元或者20%的减除,扣税还直接按20%-40%的税率扣,拿到手的收入大打折扣。猪哥(微信公众号:诸葛会税)想说的是,其实劳务报酬的税负不一定就比工资薪金高!
如果你是老会计,应该很清楚新个税法下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基本是平移了旧税法的计算方法,这种预扣预缴方法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来讲既容易理解,也简便易行,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操作。
但是这样就给大家带来了误会,以为这三项所得就是这么缴个税的。要知道这三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是要参加个税年度汇缴的,平时预扣预缴的个税是不作数的,年度汇缴时的应纳税额才是最终税额。
核心的关键点来了,三项所得的年度汇缴计算方法是和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完全不一样,适用的预扣率和税率也不一样,可以说是各算各的,简直就是颠覆性不同。下面就来看看三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计算,到底有哪些不一样。
预扣预缴环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税率。
年度汇算清缴时,三项所得均应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综上,三项所得预扣预缴环节的预扣税额计算见下表:
另外,在预扣预缴环节,三项所得不能扣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以及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等,这些扣除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1、月度500元的工资薪金和5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
(1)工资薪金
预扣预缴税额=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500元。
(2)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金额500元未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均为0:
预扣预缴税额=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500×80%=400元。
2、月度800元的工资薪金和8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
(1)工资薪金
预扣预缴税额=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800元。
(2)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金额800元超过了增值税的起征点,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800÷(1+3%)×3%=23.30元;
城建税=23.30×7%×50%=0.82元;
教育费附加=23.30×3%×50%=0.35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23.30×2%×50%=0.23元。
预扣预缴税额=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800-23.30)×80%=621.36元。
3、月度4,000元的工资薪金和4,0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
(1)工资薪金
预扣预缴税额=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4,000元。
(2)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金额4,000元超过了增值税的起征点,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4,000÷(1+3%)×3%=116.50元;
城建税=116.50×7%×50%=4.08元;
教育费附加=116.50×3%×50%=1.75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116.50×2%×50%=1.17元。
预扣预缴税额=(4,000-116.50-800)×20%=616.7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4,000-116.50)×80%=3,106.80元。
(1)工资薪金
预扣预缴税额=(20,000-5,000)×3%=450元(按月计算,只考虑减除费用5,000);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20,000元。
(2)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金额20,000元超过了增值税的起征点,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20,000÷(1+3%)×3%=582.52元;
城建税=582.52×7%×50%=20.39元;
教育费附加=582.52×3%×50%=8.74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582.52×2%×50%=5.83元。
预扣预缴税额=(20,000-582.52)×80%×20%=3,106.80元。
汇算清缴计入综合所得收入额=(20,000-582.52)×80%=15,533.98元。
综上,猪哥(微信公众号:诸葛会税)列了一个表格,可以看出,当适用高税率(例如应纳税所得额跨进20%及以上税率)或者存在增值税优惠(例如实习生的勤工俭学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劳务报酬的综合税负要比工资薪金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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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不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明文规定的只有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附加税费可以扣除),是存在争议的,北京、重庆、云南、福建等地税务局答复可以扣除。虽然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中,扣除项目中有一列“允许扣除的税费”,但是能不能扣除还是应以当地税局口径为准。案例中以未扣除附加税口径计算。
注3:根据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是执行最高幅度减征,也就是说,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城建税就是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是减半征收(月收入未超过10万或季度未超过30万的免征),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注4:计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未考虑财税[2016]12号文优惠,代开发票开具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是否征收附加费,应以当地税局口径为准。案例中以征收附加费口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