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 法宝案例
【作者】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许文君 李等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打假”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9期,总第41期)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同时,也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湮灭了社会创新的动力。组织开展打假活动,可以起到净化购物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期北大法宝推送与“打假”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以供参考。
1.“职业打假人”为牟取不法利益胁迫经营者向其支付“顾问费”,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牟取不法利益;敲诈勒索;投诉举报;“顾问费”
【裁判规则】
“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利用经营者为维护经营希望减少投诉或撤诉的心理,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手段胁迫经营者向其支付“顾问费”等,强行索赔或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恶意“打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王某东敲诈勒索案
【案例发文】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规则日期】2019.06.28
【法宝引证码】CLI.C.86967878
2.“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大量购买并通过诉讼手段谋取高额赔偿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诉讼手段;高额赔偿;“三无”食品
【裁判规则】
“职业打假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食品并通过诉讼手段以获取相对原商品价值的大额赔偿,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基于购买“三无”食品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商家应向消费者退还相应货款。但双方均是在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索引】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黄海禹诉临沂商城众鑫干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职业打假人”网购“三无”食品时的权利保护界限;(2018)闽01民终4450号
【案例发文】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规则日期】2018.05.28
【法宝引证码】CLI.C.78075838
3.零售商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假冒产品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淘宝公司有权选择维权方式
【关键词】销售假冒产品;网络零售商;侵权之诉;违约之诉
【裁判规则】
C2C平台与网络零售商之间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网络零售商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假冒产品,构成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竞合,淘宝公司有权选择其认为更有利于它的维权方式。因售假行为给淘宝平台造成的损失,应综合考虑网络零售商在淘宝店铺的经营时间、销售规模、商品种类、销售金额、获利情况以及商家的主观过错程度、售假与损害的因果关联程度等因素。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张鲁文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零售商利用C2C平台售假的侵权责任;(2018)浙1081民初1206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6期第89-92页
【法宝引证码】CLI.C.89066637
4.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商品的,电商平台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关键词】电商平台;假冒商品;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
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签约的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冒的商品,违反了与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约定,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电商平台的商誉造成了损害。因此,经营者不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也应当依约承担对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之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沪01民终13085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规则日期】2018.01.16
【法宝引证码】CLI.C.11613409
5.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教唆他人制假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打假维权
【裁判规则】
商标权利人为了发现隐蔽的侵权行为进行高额的奖金悬赏,行为人为获取打假奖金,故意教唆、引诱、指使他人制假,随后进行报案,该行为不是合法的打假维权,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据此,行为人明知商标权利人在打假维权,其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教唆他人制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2016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十:被告人梁顺喜、原审被告人刘桂权、原审被告人黄勇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发文】2016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9004444
责任编辑:富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