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组合中的各项技术信息已公开,技术组合还是否有秘密性?|民商事裁判规则
技术组合中的各项技术信息已公开,技术组合还是否有秘密性?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梦茹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单个部件所承载的技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知识,但多个部件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非公知技术。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及其组成部分,不能因单个部件承载的技术手段被公开就认为整体技术方案为公众所知。
一、2005年7月,德国必达福公司与无锡必达福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明确德国必达福公司允许无锡必达福公司非独家、不可转让的使用其所拥有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二、刘大健曾为无锡必达福公司员工,专门从事操作塑料型材挤压技术方面的工作,后升职为生产经理助理,其与无锡必达福公司之间均签订有劳动协议、保密协议等书面协议,上述协议均附有严格的保密条款。
三、无锡必达福公司曾指派刘大健赴德国必达福公司接受技术培训,使其精通了塑料型材挤压成型的整个生产、加工流程。2007年,刘大健从无锡必达福公司辞职,并从无锡必达福公司非法带走大量挤压型材生产技术资料、生产线图纸及产品,同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协助鼎天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挤压型材生产线,其本人亦负责鼎天公司的日常生产控制和质量把关。
四、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认为刘大健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各项技术信息点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惯常做法,该各项技术信息点组合所形成的新工艺是否还具有非公知性。
五、无锡中院一审认为: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所使用的技术,虽然各项技术信息属于行业的惯常做法,为公知技术,但是各项技术信息组合所形成的工艺流程为非公知技术。因此,刘大健的行为构成对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侵犯,判决酌定赔偿45万。二审阶段,刘大健撤回上诉。
关于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是本案的主要焦点,围绕该焦点的一项关键问题就是:既然各项技术信息点已经成为行业内的惯常做法,该各项技术信息点组合所形成的新工艺是否还具有非公知性。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即使单个部件所承载的技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只要上述部件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就可以认定为非公知技术,所以即使风冷与水冷均为塑料型材挤出行业内通用的冷却方式,这一事实也不必然推导出涉案的型材挤出冷却定型技术为公知技术。
本案中,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将具体的冷却定型技术作为整体进行保护,该技术所涉及的“空冷+间接水冷”两项技术,根据科技查新报告的结论,上述两项特点在所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及技术中,未见同时述及。因此,即便该两项技术均为行业通常做法,但是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的型材挤出冷却定型技术可以作为整体被认定为非公知技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在判断技术参数组合的秘密性时,仅仅“点对点”比对商业秘密的公知性是不够充分的,在该各项技术参数组合形成独立完整的个体,具有不可替代的竞争优势时,也应将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加以判断,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在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知信息的独特组合可以为技术组合带来竞争优势
即使单个载体所承载的技术已经属于公知领域,但只要该技术信息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而且这种技术方案在相关领域的公众当中,属于并非可以轻而易举所获得的信息,一般该信息可以被认定为非公知技术。对于涉及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及其组成部分,不能因单个部件承载的技术手段被公开,就片面的认为该整体技术方案就是公知信息。
正是由于各个部件的组合,才使得整个技术方案产生了特殊的效果,他人不经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代价不能获取,这种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组合是一个整体,不能将各个部件与整体割裂开来,该组合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二、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具有地域优势
本案法院据以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为公知信息的资料为外文资料,从这一点可以折射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不受地域限制的。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受保护的领域更广泛,不受国籍限制,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某一国家具有商标、专利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以下为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所使用的PC、PMMA型材生产技术、生产设备为非公知技术”的部分论述和分析。
即使单个部件所承载的技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只要上述部件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就可以认定为非公知技术,所以即使风冷与水冷均为塑料型材挤出行业内通用的冷却方式,其也不必然推导出涉案的型材挤出冷却定型技术为公知技术。
本案中,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是将具体的冷却定型技术作为整体进行保护,其所采取的是“空冷+间接水冷”的冷却技术进行控型,即在三维可调节控型台上连接黄铜控型条间接水冷导热冷却和进行空气冷却,其所采用的黄铜控型条厚度薄,减少了与熔体和金属的接触面,采用风冷方法可使型材缓慢冷却,由此生产的型材具有低内应力、高透光率、表面光洁度好等特点。具体而言,在水冷方面,采取的是在高温挤出型材经过数个排列的控型条,控型条材料为黄铜,控型条内通水,挤出型材通过控型条的黄铜导热使型材冷却,控型条的定位可进行三维调节;在风冷方面,采取的是在控型条冷却挤出型材的同时,风扇(风管)对传送中的型材进行吹风(空冷),降低型材的内应力,且风管可移动,风量可调节。科技查新报告的结论明确上述特点在所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及技术中未见同时述及,所以德国必达福公司、无锡必达福公司的型材挤出冷却定型技术可以作为整体被认定为非公知技术。
(本文责任编辑:李斌)
唐青林律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从业18年的丰富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办理过大量案件,曾在最高法院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论文曾发表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商业秘密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等著作。多次就商业秘密问题接受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媒体采访报道。受邀在清华大学等高校或大型企业举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务》讲座。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是专家型律师,不仅业务实践精湛,还注重理论升华和经验的总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两本商业秘密专著,分别是《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年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出版)。该书在当当、京东、淘宝等各大网络平台有售。
商业秘密领域服务范围
在商业秘密领域,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1)代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
(2)协助企业追究侵犯商业秘密人员刑事责任(指导组织证据、协助配合司法鉴定等关键步骤);
(3)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根据案情组织有效的罪轻、无罪辩护证据和法律依据);
(4)为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采取保密措施、预防商业秘密泄露)。
联系方式
欢迎就相关商业秘密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18601900636 010-59449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