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出手了!偷税漏税?查处!震慑!曝光
9月18日晚,央视新闻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通知要求,①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②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③要着力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管理工作。
首先来说明星,明星收入交税方式,按不同收入类型,常见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明星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按收入金额采用3%-45%的税率纳税。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从2018年10月1日起,费用扣除额调整为5000元/月。
2、明星片酬、商业广告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按收入金额采用20%-40%的税率纳税。扣除额为收入金额*20%。
明星和网络主播同时还存在一种类型的交税方式:个人工作室
成立个人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按收入金额采用5-35%的税率纳税。扣除工作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目前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对违法分子的惩戒和震慑力度尚有不足。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如果当事人是属于初次违法,且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那么其行为就可能不再构成刑事犯罪,这就有可能让一些明星钻空子。
此次加强税收管理,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核算的更加详细,同时法人和财务人员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也将让偷税漏税,阴阳合同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