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大地震,对我们投保人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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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保监会官网上发布了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06年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来,这是时隔11年后的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工作,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还真别说,如果你有意见,也是可以发邮件提意见的哦~

经浮生君细细读来,发现有不少改变,可能会引起健康险产品大地震。那么,对我们普通投保人而言,又会有哪些影响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费率调整设上限,百万医疗冲击大

新管理办法对费率浮动的要求

在2006版的《健康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说明了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是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的,这个符合短期险采用YRT费率定价的特点。但是在老办法中,并没有规定费率浮动的上限,只是要求将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办法和范围报送审批或备案。

在此次意见稿中,对费率浮动设定了“天花板”,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这将对健康险产品,尤其是“百万医疗”产品的定价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 对保险公司而言,现在市场热销的“百万医疗”产品,在续保条款上最优的承诺是“不以被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历史赔付情况而单独调整保费”,这种承诺已经是市面上能做出最好续保承诺的产品了。

    因为受人口老龄化加剧、医疗技术变革、医疗成本上涨等诸多因素影响,短期健康险无法做到永远按照不变的基准费率收取保费,不单独调整被保人的保费已经是最优承诺了,但是如果医疗成本上升过快、产品亏损严重,保险公司可以对整体费率进行上调,如果调整费率也无法解决亏损问题,产品就只能停售不接受续保了。

    之前由于费率浮动不设上限,保险公司可以做出承诺续保的约定(注意:非保证续保),而且通过设定1万的免赔额将保费做到非常之低。一旦出现极端医疗成本上涨和产品亏损情况,根据公司经营策略,可以调整费率表,平滑利润。但现在设定费率调整的上限之后,新的健康险产品的精算设计将更为谨慎,必须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充分考虑长期的医疗通胀情况,可以预见,基准费率必将上涨

    在意见稿中,并未明确说明以前的健康险产品,之后费率上浮是否也要遵照30%的监管红线。但是依据惯例来看,百万医疗属于短期健康险产品,续保费率上调也应遵照新管理办法执行。而之前的费率精算是没有考虑30%的上限的,意味着长期来看,产品亏损风险将无形中加大,增加了老产品停售的可能性

  • 对消费者而言,设定费率调整上限后,购买新产品的保费肯定会提升,但是可以预见费率上调的幅度,不至于出现续保时费率大幅上调导致没有能力续保的情况

    而已经购买的老产品这块目前就不太好说了,因为保险公司老产品停售风险被动增加了。希望在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的时候,能够区分老产品和新产品的续保费率浮动标准。

不再会有捆绑销售

新管理办法限制对产品捆绑销售

这一点对广大投保人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虽然市面上已经有很多可以独立销售的健康险产品了,但还是有消费者不明白这一点。

而部分保险公司在设计健康险产品时,会设计组合捆绑式销售产品。还有的要求必须购买他们公司的主险,才能搭配卖给你健康险,否则你就没有购买资格,这就和意见稿相违背了,新办法发布后势必会进行调整。

这条规定,对于本来就是可以单独销售的健康险而言,不会影响费率;但对以往捆绑销售的健康险,则会影响到费率的厘定

犹豫期时间提升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犹豫期不得少于15日

在2006版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长期健康险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10日,此次升级为15日,进一步提升投保人的权益,对投保人而言,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对产品的定价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

此外要注意的是,只有长期健康险才设有犹豫期,你购买的1年期的短期健康险,是没有犹豫期的,购买后次日零点即生效,这点千万别搞错了。

遗传信息、基因检测不作为核保依据

意见稿对核保的要求

随着现代医学检测手段的增强,过往很难提前发现的疾病,都能做到提前筛查预防了,比如近年来比较热门的基因检测,可以通过检测基因对消费者在癌症、心血管等疾病风险进行一个判断。

但这就给买保险带来了一个问题,基因检测结果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被保人在某些疾病中有高发的潜在可能,如果以此为依据,核保就有可能提高被保人的费率,甚至做出除外、拒保等更为不利的决定。

因此,在此次意见稿中,明确说明了遗传信息、基因检测都不能作为核保条件,保险公司也不得收集被保人的这些信息。和遗传相关的信息中,只有家族病史能作为核保条件。

这对投保人也是利好消息。去做基因筛查、基因检测尽管放心大胆的去!

护理险真的得是“护理”

意见稿对护理险的要求

过往有将护理险设置成万能险的形式,被保人未发生生活能力障碍问题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给付,打造成了类似理财形式,脱离了保障本质。

此次意见稿规定,护理保险必须以发生日常生活能力障碍为给付条件,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

这和今年非常著名的134号文中的要求相吻合。在134号文中明确说明了: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金,应当以被保人因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与意见稿完全一致,体现了监管对保险恢复保障本质的决心。

提倡健康管理以及医保合作

在意见稿中,监管鼓励保险公司将健康险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比如健康风险评估、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以此达到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正向促进保险公司赔付率下降的目的。

但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在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同时,过度增加保费,意见稿对费用进行了限制,健康管理服务的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费的20%,如果超过了就要单独定价,保障投保人利益。

健康管理服务的费率厘定上限

此外,意见稿还首次提出了和医保合作的说法,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基本医保部门等实现信息互联和数据共享。

目前,保险公司的核赔调查基本都是查看病历本,并且需要一家家调取医院就诊记录,成本很高。如果与医保信息打通,那么将极大程度降低保险公司调查成本,提高核赔速度,提升核保的准确性。

在投保环节就能较为准确的了解客户基本就诊信息,可以减少未来理赔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但对投保人而言,未来不如实告知的风险也就提升了

另一方面来看,与医保信息打通,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控制逆选择,降低赔付率,保证短期健康险产品的稳定性,降低停售风险,对于身体健康的投保人而言,这又是个好消息。

以上,就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以及对保险公司、投保人群体的影响,可以说是有利有弊。辩证看待这个意见稿,相信会对你的投保决策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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