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783条来自《合同法》第264条,增加规定了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即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据此,本条规定赋予承揽人在定作人拒绝履行支付承揽合同价款时,有权选择对工作成果进行留置或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充分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是民法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承揽人的留置权受侵害时可要求侵害留置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海宁市金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管雄飞、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揽人的留置权受侵害致使债权难以实现时,承揽人可同时要求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及侵害留置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先由被留置人向留置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被留置人不能清偿债权,则由第三人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1)浙嘉商终字第43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1辑(总第83辑)
2.承揽人行使留置权不当,应当承担拍卖留置物所造成的损失——金鼎公司诉深房公司不按约定提取定作物并在诉讼中表示不再接受定作物对定作物予以拍卖后要求赔偿损失案
案例要旨: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标的物,已构成违约,承揽人具有留置权。承揽人不具有留置财产的意思表示,且宽限期未满即拍卖留置物,属于行使留置权不当,应当承担拍卖留置物所造成的损失。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总第41辑)
3.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边界以其所享有的债权为限,对超出债权范围不当留置的,不当留置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A铜业公司与B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揽人加工所涉原材料数量巨大,且为不可分物,因此其行使加工费留置权的范围仅能及于等价值的加工原料,承揽人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不返还超出加工费数额的原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才桂平、王松编著:《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351--356页。
4.企业之间享有的商事留置权,不局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前提——轮胎集团公司与机械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企业之间享有的商事留置权,不局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前提。享有商事留置的主体及其相对人必须均为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但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不能认定为企业,不享有商事留置权,也不能成为商事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另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案例来源:牟乃桂、左明强主编:《商事类案裁判精要(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版,第316--326页。
5.清偿期未到发现债务人濒临破产的,可以行使留置权——某针织厂与木器厂留置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债务清偿期未到期间,承揽人查明定作人濒临破产的,可对定作的货物行使留置权。
案例来源:王明、宋才发主编:《物权纠纷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83--289页。
6.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生产工具不得行使留置权——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宝高(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法律赋予承揽人在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时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主张留置的并非工作成果,而是定作物的生产工具,就该生产工具,承揽人不享有留置权。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9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3-21
7.工作成果不是动产,承揽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宏城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实际施工人主张在业主、总承包方未付工程款的情形下其对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但依据《担保法》第82条以及《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建设工程并非动产,不能适用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56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3-28
8.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限于其对定作人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北京京中楚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京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承揽人行使留置权也应在定作人应付的债务限额内行使,否则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京02民终541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1-04
9.定作物所有权归承揽人所有时,承揽人不能行使留置权——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景中景工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留置权系承揽人的法定权利,无需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认,承揽人在定作合同中提供全部材料或者材料的主要部分,完成的工作成果亦未交付,故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为承揽人所有,不存在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案号:(2019)湘04民终168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0-29
法信·司法观点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被作为定作人的财产查封、扣押,承揽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作为定作人财产查封、扣押,承揽人以其对该工作成果享有优先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揽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的规定直接参与执行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承揽人留置期间,留置物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承揽人请求行使物上代位权的,应予支持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的法律效力。承揽人留置期间,留置物因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承揽人有权依据本法(《民法典》)第390条之规定,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
3. 承揽人明知定作人无权处分却仍然对工作成果进行加工承揽的,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得主张留置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承揽人明知定作人无权处分仍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侵害所有权人利益构成恶意串通的,承揽合同无效,承揽人不得依据无效的合同向定作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主合同无效,担保物权无效,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亦无权行使留置权。
(以上观点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1879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司宇
审稿/胡晓云 审核/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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