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地分析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的问题在于涉及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合同相对人以及公司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责任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公司三者中的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合同责任由谁承担,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以上规定看似已经解决了笔者所要论述的问题,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依然因为法律适用问题而争议难弥。在此,笔者还是通过借助一则司法判例来讨论这个问题。例如(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正如该判决书所述,要讨论合同责任的问题,首要问题还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据此,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当事人是香港恒生公司和维业山东分公司。该合同是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中,尽管香港恒生公司委托设计时并未表明合同债务将由成立后的恒生酒店公司承担责任,但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相应的规定。故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可知,恒生酒店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合法成立,故本案应当适用该规定确定香港恒生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只有在设立后的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示方式同意成为合同当事人时,才会产生设立后的公司代替发起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此时,合同相对人享有选择以订约的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
上述规定体现了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必须经设立后的公司同意方可约束该公司,其目的在于防止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发起人的利益。同理,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只有全体发起人共同明示或默示认可合同,才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恒生酒店公司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受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束。仅在确定恒生酒店公司同意受合同约束的前提下,才需要分析路通公司作为恒生酒店公司的股东因出资不足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本案中,恒生酒店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既未明示确认由其支付设计费,也未实际使用设计成果或履行合同义务,香港恒生公司委派至恒生酒店公司的董事收取设计成果不足以构成恒生酒店公司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默示同意。换言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只有在香港恒生公司注册资金到位后才会履行双方发起人的认可审核合同手续,从而决定是否由恒生酒店公司承担合同债务,在合同经审核前,则应由香港恒生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由于香港恒生公司未向恒生酒店公司出资,其对外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始终未得到双方发起人的共同认可。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2013)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实际上就是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与选择。对此,(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条赋予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即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选择权。与此同时,该条还就合同相对人选择向公司主张权利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公司作出愿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不仅贯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且通过对相对人选择请求公司承担责任设置条件的方式,为防止发起人以及发起人的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作出了规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给予我们不少启示,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就应该明确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对于合同向对方而言,对于合同责任承担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可以要求发起人、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再次确认合同责任承担。当然,根据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之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只有在设立后的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示方式同意成为合同当事人时,才会产生设立后的公司代替发起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后果。结论之二,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只有全体发起人共同明示或默示认可合同,才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之三,合同相对人享有请求发起人或者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选择权。但合同相对人选择向公司主张权利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公司作出愿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后,相对人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结论之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通过对相对人选择请求公司承担责任设置条件的方式,为防止发起人以及发起人的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作出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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