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学内容)|转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变迁】
本次《民法典》中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实际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经验中有效做法的总结。多年来,最高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倾向于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举债方须证明其所借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债务将作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

(依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阶段: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举债方须证明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否则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三阶段: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增加了对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保护。明确规定了两种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举债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四阶段: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依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吸收了数年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精华部分,进行整合,且提升了该裁判规则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成说分析】

根据《民法典》中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判断一个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成说建议】

1. 债权人在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须留意以下几点:

(1)明确知悉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2)掌握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须与债务人明确所负债务的性质,系个人举债还是夫妻共同举债;

(3)争取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法律文件,降低未来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4)争取保留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对抗债务人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2. 夫妻中举债一方在举债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明确举债用途,关注资金流向,保存借款流转明细;

(3)若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应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中非举债一方须注意以下几点:

(1)对配偶的借款行为应予以谨慎,尤其是签署借款文件时,应明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要求非举债一方为配偶借款提供担保时,非举债方应事先与配偶协商明确该笔债务的性质,建议书面约定;

(2)即便债务形成后,也不可掉以轻心,小心债权人以微信、录音、电话套话等形式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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