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翻身!港口拥堵货物发霉, 这家船东霸气追偿110万美元!...再也不背锅
船东看过来!
近日,英国商事法院判决了一个仲裁案例,最终的判决是:
船舶延误货物损失的情况下,船东不但可以追偿滞期费,还可以就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向租船人追偿。
——这推翻了以往的判决结果,延展了船期延误情况下船东要求租船人赔偿的权利和范围!
这个案例的最新判决,对于当前疫情下大量船期面临延误的情况下,具有现实效法性。而对于船东来说,无疑在疫情危机中多了一层保护铠甲。
事件——港口拥堵 货物损失
XX年6月,散货船Eternal Bliss号在巴西图巴朗港(Port of Tubarao)装载了70,133吨大豆,并驶往中国龙口。该船抵达龙口锚地后,于XX年7月29日准备好卸货通知书。
但是,由于港口拥堵和岸上货物存储空间不足,该船一直在锚地等待了31天。
31天后卸货时发现,船上大多数货舱的大豆货物,均出现了发霉和结块的情况。
根据提货单的条款,船东面临一项货物索偿要求,该索偿案的和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
船东为此先是支付了600万美元的保证金,随后货物所有人又要求了110万美元的货物索赔款。
随后,船东开始向租船人追偿损失。
一方面,租船合同规定,如果货物操作超过租船合同允许的延误时间,船东有权获得滞期费。
另一方面,船东以租船人没有按规定的速度卸货,违反了租船合同第18条为由,认为可以在滞期费外,单独要求货物损失追偿。
但租船人坚持认为,根据合同,船东只有要求滞期费的赔偿权利,无权追偿货物损失。于是,双方就此纠纷提请英国商事法院仲裁。
近日,英国商事法院就这一案件判决了。
判决——船东有权追偿货物损失
各方对租船人向船东赔偿滞期费没有争议,关键是在租船期以外的时间将船舶滞留在卸货港,并因延误而导致货物变质的,船东是否还可就货物损失进行追偿?
仲裁的判决是:“可以!”
即除滞期费外,船东还可以就因延误造成的货物损失要求赔偿。
仲裁庭认为,根据Suisse Atlantique[1967]的判决,滞期费条款不是排除性条款,并不妨碍所有者追回任何其他类型的损失。当船东遭受与使用船舶所遭受的损失不同的损失时,他们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不必证明是另一种违约行为。
而这,直接推翻了以前的判例。因为1990年邦德高等法院曾裁定类似案件,当时的判决是:船东需要证明单独的违约行为后才能追回因合同中包含滞期条款以外的,例如延误等所造成的损失。
评论——船东有了新的追偿抓手
通过这一案件的判决,船东终于找到了一种从承租人处获得赔偿的方法,即由于长时间停留在港口而造成货物损坏,船东有权追偿,而无需证明租船人是否违反了租船合同,以及是否超出允许的延期时间。
这解决了船东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不确定性,并确认船东可以提出与使用船舶的损失分开的损失索赔,其中唯一的违反合同是承租人没有在允许的装卸时间内装卸货物。
提醒——新冠疫情下对船东更有利
在当前新冠疫情影响下,很多港口都因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而变得异常拥堵,造成船期延误的情况非常多,船舶面临更多的滞期费和货物损失情况,这使租船人和船东之间的索赔纠纷也大大增加。而这一最新的判决案例,改写了以往的判决结果,延展了船东的索赔范围和权益,这点需要船东和租船人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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