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从业合规入门第七课—网红商业合规审查指南

普法者小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规顾问,网络法

网红商业合规审查指南

(一)对传媒业务的审查要点

(1)获客阶段审查要点

网红和网红企业获客的途径主要包括直播平台、自媒体平台、音乐分享平台、影视作品分享平台等大众娱乐网络平台,此外也有部分网红和网红企业采取线下推广网红的方式,如组织街头演出、模特表演、参加选秀节目等。获客阶段的核心是为网红积攒人气,是驻客和活客阶段的前提,基本上所有网红和网红企业都很重视获客阶段,甚至部分网红孵化器不惜花费大量资本推广品牌网红。

获客阶段的自我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网红推广工作内容的合规性;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要求网络表演不得含有:恐怖、暴力、低俗、人体缺陷、偷拍偷录、虐待动物的内容,而2018年8月“扫黄打非”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黑名单制度的建立要求,并组织开展存量清理工作,未予ICP许可备案或内容违规的网络直播企业将被批量清理。

评估推广内容的合规性涉及网红及网红企业的生存问题,因此在推广网红时应当避免使用低俗下流的手段,而且不能涉及含有恐怖、暴力、残疾、畸形、偷拍偷录、虐待动物以及性别歧视等不良因素的内容。

此外,通过自媒体或直播推广网红时,应当注意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室内直播时应当避免未经他人许可公开其私密空间,而户外直播则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镜头内的人物脸部打码,或者取得他人同意后再进行直播。

二、评估网红推广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红企业推广网红前应当与网红签订书面协议,并核实网红的真实身份。

网红企业首次开展网络推广活动30日前应当到属地公安局备案,网红个人开展网络推广活动(具体形式为开设直播房间)10日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且各平台不得推广已经列入文化部黑名单的网红。

网红和网红企业在推广品牌网红时,应当注意留存推广过程中的表演资料,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三、评估网红推广工作制度的合规性;

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项的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内容审核、信息过滤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内容。

此外,网络直播平台还应当建立弹幕审核机制,及时审核和过滤弹幕上的违法违规内容,以及含有低俗性、过度娱乐性、宣传拜金主义和崇尚奢华的内容。

(2)驻客阶段审查要点

驻客阶段的核心在于维护与增强网红与粉丝之间的粘性,网红及网红企业多采用粉丝见面会、网络公关等模式。在此阶段需要自我审查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网络推广合作的合规性;

若网红和网红企业采取与其他传媒企业合作推广品牌网红,以达到驻客的目的,那么就必须审核合作对象的资质,审核合作对象是否取得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ICP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与营业范围,以防合作方资质不合法给网红及企业造成损失。

此外,通过微信等自媒体社交圈进行推广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采取提成制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传销,所以驻客推广尽可能还是采取与大品牌传媒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

二、评估线下推广活动的合规性;

线下推广较线上推广的法律风险更大,网红及其所在企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更重。

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1条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采取粉丝见面会等线下推广活动须提交活动策划和安全管理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数超过5000人的须取得市级公安局的许可)颁发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被认定为非法集会的风险,故须谨慎。

三,评估驻客阶段工作内容的合规性;

驻客阶段多为网红直接与粉丝进行沟通,网红背后的团队或企业多居于幕后,这就对企业监管网红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网红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基本的自律意识,坚守法律与道德底线。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对网红的行为保持监管,避免网红与粉丝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为企业招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网红出席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言行也应当规范,否则被列入文化部黑名单则会断送了网红和企业的前途。

(3)活客阶段审查要点

活客阶段意味着网红和企业将获客和驻客两个阶段的投入变现,往往与各类商业业务直接衔接。获客阶段的自我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商业合作伙伴资质的合规性;

从事广告业务的商业伙伴应当取得广告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而从事制造业的商业伙伴应当就某些特殊产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二、评估商业合作手续的合规性;

与商业合作伙伴签订委托协议,为其提供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评估商业活动内容的合规性

网红为他人提供服务,其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网红销售产品的,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网红最好不要涉及金融、法律、医药品这些准入门槛高且风险较大的行业宣传乃至销售工作,以防止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四、评估商业活动形式的合规性;

网红与网红企业的变现途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从事违法业务变现。网红开展商业活动应当正常纳税,从事电商活动的网红及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评估商业秘密泄漏风险;

网红与网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潜在风险。此外,网红企业还应当与网红在业务开展之前签订保密协议与同业禁止协议,以防止给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二)对电商业务的审查要点

(1)生产阶段审查要点

部分网红企业推行产销一体化模式,所以对于此类企业应当注意生产过程中以下几点法律风险控制:

其一,关于特许经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企业生产食品、药品、厨具、金融设备、通信设备、建筑用品以及化学品(化妆品)等与人身安全紧密相关的产品则必须取得食药监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

从事服装生产须赴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列明生产范围。

其二,关于特殊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相关企业开展生产活动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许可。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生产环境的安全性定期开展督查活动。

其三,关于排污合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服装企业等会产生水污染的企业在排污和扩大排污量之前,不但要报经环保局批准,而且还应当提前取得水利厅的同意。

根据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服装工厂污水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色度应当小于80mg/L(工业区),氨氮量应当小于20mg/L,BOD5含量小于200mg/L,COD小于300mg/L,甲醛含量小于2mg/L等。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的规定,企业生产会产生大气污染的,应当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此外,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应限定在15mg/m3以下,油烟量限制在15mg/m3以下,甲醛含量限制在2.0mg/m3以下。

其四,企业应当重视著作权保护;企业应当针对下列事项做好保密工作,有条件的,应当申请著作权登记:

①网站域名及源代码;

②网站排版与图片设计;

③产品设计图纸;

④文学作品;

⑤音乐作品;

⑥影视作品;

⑦电子路线布图;

⑧电子数据库与计算机软件;

其五,企业应当重视专利权保护;

企业应当针对下列事项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工业产品制造方法;

③工业产品特殊的使用方法;

④计算机软件;

⑤微生物的生产方法;

其六,企业应当重视商标权保护;

对于企业的原创商标和字号,应当及时申领商标专用权,并按时延长商标使用期限。

(2)供给阶段审查要点

电子商务从业者在供给阶段需要审查的要点如下:

其一,坚持对供应链上游的合规性审查;

网红及网红企业应当对供应链上游的资质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确保上游供货商资质满足法律要求,并保证产品质量至少满足行业标准,企业最好对产品质量设置更高的内控标准,防止上游不合规的风险扩散到自身。

其次,应当对供应链上游供给的产品合规性、进货渠道合规性进行核查,检验产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并检查上游企业近三年的处罚情况,尤其需要关注上游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费或走私的问题。最后,应当追溯上游产品的供货源头,检测上游企业提供的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至少应当保证产品不是上游企业的违法所得。

其二,坚持对供应链下游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首先,网络孵化器与网红转销生产商的产品,其自身应当具有销售特殊类型产品的资质,否则不应该进入管制产品的市场,如销售药品须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三证。

其次,企业应当要求相应网红或下游销售者具有从业资质,例如销售药品的网红还必须取得医药品购销员职业资格,荐股的网红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最后,网络孵化器与网红的宣传手段与销售手段必须合规,符合《广告法》的要求,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的,还必须符合《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其三,应当规避供应链闭合程度不紧密或信息不对等导致的风险;

企业从事供应链业务或者维护自身产业供应链的,应当投入足够的信息获取成本,积极搜集法律政策变动信息、金融市场动向信息以及供应链上下游业务合规信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当在保证渠道业务运转时的合规性,以规避潜在的偶然性风险。

(3)销售阶段审查要点

销售阶段的风险审查须重视三个方面,其一是销售过程是否满足《广告法》相关法律的要求,其二是销售过程是否满足《电子商务法》相关法律的要求,其三是销售过程是否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要求。

其一,销售过程中采取宣传措施的,应当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宣传手段的合规性;

根据《广告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①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②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③“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④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⑤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泄露个人隐私;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禁止性内容。根据《广告法》第42条和第44条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进行物理性宣传不得影响人民生活生产,不得损毁市容。

其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应当紧扣《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①网红进行电子商务经营平台或在其他电商平台内经营,应取得相应资质,并于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许可文件,从事农副产品贸易或手工业产品贸易可以不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仍然不能免除公式信息的义务。

②网红运营电子商务平台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有足够认识,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积极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网络系统瘫痪等网络安全风险。

③电子商务企业应保存与客户间的交易信息,且保存期限为三年以上。

④电子商务从业者应建立买家评价机制,且保证买家评价内容真实可信。

⑤对买家基本信息掌握程度高,依法依规订立电子合同,并按照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电子签名技术。

⑥选择合规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支付平台开展合作业务。

⑦退出市场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

⑧从事电子商务不得违法推荐产品。

《电商法》第18条、第19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应当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也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接搭售商品(最好也不要以赠品的方式规避法律),需要搭售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

其三,销售产品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产品本身质量应当过关,不应当存在损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权利的风险。

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规格、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以及检验合格证明应当于产品包装上标注。

③对于危险品或易碎品,应当在商品包装上警示,运输时还应当标注产品特征。

④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和收据。

⑤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履行七日内退货的义务。

⑥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并且将电子证据留存。

⑦应当建立投诉反馈与应对机制,妥善处理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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