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借出几百万债务 车你还敢借吗?
马上就要小长假了,一些朋友会遇到亲戚朋友向你借车的情况。借,爱车精心呵护,借给别人心疼,还担心发生事故;不借,人际关系不好办,还要顾及情面,今天,咱们聊关于借车你要知道的法律常识!车子借出去给别人用,将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又如何规避?车子到底能不能借给别人用?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先看案例:
2015年2月26号,石家庄栾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越野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高速冲上河堤,在空中翻转180°后,车底朝上,车顶向下,直接拍在了对岸的河堤上,车体几乎扁平,车内四人殒命。
尽管肇事者不是车主,但是宝马车车主却几近崩溃。车子是借给人用的,由于肇事者已经死亡,车主不但要自行承担车辆(基本报废)的损失,还需承担4名乘客的死亡赔偿金,借车借出几百万的官司。这是辆宝马车车主万万没想到的。
借车用的人发生交通肇事,为什么车主承担责任?
王绍涛:承担责任其实是有前提条件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前,车辆使用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自从《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是一种有条件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为租赁、借用而使用机动车导致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就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明确的。
方弘:车辆使用人也就是开车的人。
王绍涛:但是,车主不承担责任是有例外情况的。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来说,他(她)并不是无条件承担责任。我们国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有过错的。
第一种情况,车辆的所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机动车有缺陷,而且这个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比如说车主明明知道刹车有点软、不好用,在这种情况下他(她)还要把车借给别人或者租赁给别人,那么他(她)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后面这句话,这个缺陷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车辆的缺陷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仍然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车辆的使用人没有取得相应的驾照,还把车辆借给没有取得驾照的人使用,这肯定是有过错的。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知道的问题。如果你应该知道,比如说,你的同学、朋友、邻居,或者说你非常熟悉的人,你应该知道他(她)根本就不可能去取得驾照,比如说学生,这种情况你不能说我不知道,因为你应该知道他(她)没有取得驾照。
第三种情况,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车辆的使用人醉酒了或者饮酒了,或者是吸毒了,或者是用了一些麻醉药品。比如说,大家在一起吃饭都喝酒了,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要把车辆借给已经喝酒的朋友,那么你就是有过错的。
最后一种情况,其他有过错的情形。只要是能够证明借车给别人用,你是有过错的,这个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是一个敞开式的规定。那么,你都要承担一种过错的赔偿责任。
方弘:一旦借车使用的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车主主要承担的是民事方面的赔偿,而不涉及到刑事责任?
王绍涛:不一定。如果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这种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和车辆所有人借车的行为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有可能要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方弘:与此有关的也有一个案例:
2014年7月22日,商丘市民孙杰驾驶车辆带着朋友刘梅、朱丹到某驾校练车场后,将车辆交给毫无驾驶经验的刘梅驾驶。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车子径直往前冲,撞在一棵树上,导致车辆四轮朝上翻倒在驾校西门南侧的西墙处,坐在副驾的朱丹当场死亡。
孙杰明知自己的车不是教练车而又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刘梅练车,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判决两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刘梅有期徒刑两年,判决孙杰有期徒刑八个月。
王绍涛:像这个案件,为什么会把车辆的所有人也做共同的被告追究了刑事责任?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99条明确规定:不得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照的人驾驶。这个案件当中,孙杰实际上就是一种严重的违章的行为。另外,由于他把机动车借给未取得驾照的人驾驶而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他借车的这个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为此追究了车辆所有人孙杰的刑事责任。
方弘:其实,这种行为在实际生活当中并不少见。很多朋友要练车,除了教练车以外,他(她)可能会借用私家车来练车。比如说,像本案当中,他们还专门到了练车的场地,这种情况虽然不少见,但是,已经是触犯了法律的规定。
王绍涛:所以,大家一定要绷紧这根弦。刚才我谈到说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过错,你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是否就意味着你没有风险呢?其实也不能这么认为。
如果车辆的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没有能力赔偿的,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都是要判车辆所有人来事先垫付。也就是说,虽然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车辆使用人没有赔偿能力,所以你有垫付的责任。因为被害人很可能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甚至是死亡。你不能就让人家得不到赔偿。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就必须要事先来垫付,垫付以后可以找车辆的使用人来进行赔偿。
方弘:也就是说,即便是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车主来说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除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其实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旦是车辆使用人违章了,被扣分被罚款了,其实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可能也比较麻烦。
王绍涛: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风险。你要能够证明车辆违章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是哪一个使用人造成的违章;谁来承担经济罚款的责任。这确实都有一个举证难的问题。车辆借给人使用和借钱给别人其实有很多相同的地方。如果没有发生事故,朋友之间还是朋友,但一旦发生了事故,几乎所有的关系都会反目,这就是得不偿失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方弘:说到这儿,大家就可能要问了车子到底该不该借?我磨不开这个情面,我想借,那这个风险可不可以事先有所规避呢?如果迫不得已要借车的话,尽量要注意些什么样的问题?比如说可不可以私下签个协议约定,车辆借你用,出现任何事情都跟我无关,可以吗?
王绍涛:要绝对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我可以明确地讲,如果双方私下签一个协议,只能起到一个作用。就是因为你看起来过于认真,过于谨慎,过于小心,然后让借你车的朋友知难而退,不再来借车。如果起到这个作用,这个风险当然实际上就避免掉了。如果起不到这个作用,那么所谓的私下的协议事实上是起不到规避责任的作用的,为什么呢?
第一种情况,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本身是有过错的,你本来就应该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你不能因为私下签订的协议规避你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规避不了的,因为这种协议只是在你们两人之间内部有效,对外是没有约束力的。所以,如果你存在过错了,你不能有用这种私下的协议来进行规避。不能够因为签了私下的协议,就以为责任不应该由你来承担。因为你如果有过错,你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其二,如果车辆使用人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判决你来垫付经济赔偿,你也不能用你们签订的协议来规避法院的判决或者说来对着对抗第三人。所以,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在你们内部之间有效,对外是没有效力的。
方弘:其实借车的法律风险并不是想规避就能那么简单规避得了的。所以,这个车到底借不借还是看你自己的衡量。你在综合借车的法律风险以及你们之间的人际关系之后,我觉得这个车还是不借比较好。
所以,在节目的最后给大家提个醒,不是给车主提醒,而是给那些打算借用别人车的人提个醒。
咱别给人家添麻烦,别让人家为难,最好不去借车。现在租车公司那么多,租车也挺方便的,如果你实在想用车,你可以找租车公司。而且租车公司还给你上保险各方面,其实这样的我觉得可以两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