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车缴1480元停车费 状告交警要回钱!收拖车费也违法!
2013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市民姜先生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交警某大队扣至雁翔路诚信执法停车场。姜先生取车时,停车场要收1480元停车费,并称“不交钱,休想取车”。
姜先生知晓法律规定后,从9月23日到10月28日,走遍了西安市交警支队某大队、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曲江派出所,但并没维权成功。
最终,姜先生只好先交纳了停车费,但他没有放弃维权,他将交警某大队告上了法庭。
嘉宾:杨文伟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弘:因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对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
杨文伟律师:目前,大部分交警部门都没有自己的停车场,在处理事故车辆、违法停放的车辆时,交警部门往往是叫拖车公司直接将事故车辆或者违法车辆拖去具有营运性质的私人停车场里。
交警部门通知车主们取车时,也都会要求车主自己去停车场取车。车主取车时,停车场的运营商都会要求车主支付停车费。而且相应的停车费标准各个停车场的收费都不一样,有些停车费高得离谱。
这时,很多车主都会想着用钱解决就算了,还是会按照停车场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停车费。而有的车主可能也会想要向交警部门反映。但是即便反映,交警部门往往会说他们无权干涉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很多时候车主朋友们都是无可奈何。
那么,对被扣留车辆收取停车费是否合法要从三个角度分析:从停车场的角度来看,停车场提供了停车场地,收取停车费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车主的角度来看,车主没有与停车场建立任何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向车主收取费用便没有依据。
那么,停车费到底应当向谁收取呢?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对相应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如果交警部门委托第三人保管的,相应的费用应由交警部门承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交警部门或是停车场要求车主支付停车费是不合法的。
听众朋友们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想着就是花点钱就能解决的事情。要知道只有我们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才会越来规范。
方弘:在法庭的调解下,停车场同意退还姜先生的停车费,并赔礼道歉。应该说,相关交警部门是知法违法,违法成本很低吗?
杨文伟律师:实质上这就是一个三方关系,停车场跟交警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种委托保管合同关系。从支付的主体来说应该是交警部门向停车场支付保管费,停车场接受委托保管车辆。但是,我们常听到一些说法是交警部门没有经费等解释。
对于车主维权来说,关键要看谁让车主交停车费。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会直接告知车主交停车费,只是告知车主取车。如果认定交警行为违法,证据方面会比较缺失。
方弘:法律规定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杨文伟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以上是法律列举的情形,请听众朋友们牢记以上规定。虽然停车费不用车主自己出,但是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更重要。
方弘:扣车是否有时间限制?
杨文伟律师:如果因无证驾驶、未买交强险、车辆涉盗抢等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交警扣押,在车主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交警应该及时放车。一般扣押的时间不超过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
如果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交警扣押,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扣押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
方弘:实践中,扣车会产生哪些费用?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
杨文伟律师:车辆被扣一般是车辆违法了才会被扣。除了我们之前提到的停车费外,扣车之前交警部门通常需要找拖车公司来拖车,就会产生拖车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除了拖车费外,还会产生的费用当然是罚款。罚款当然是必须要交的。
另外提醒大家,虽然法律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方弘: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拖车费。但是,姜先生为合法正当的权益维权,走遍了西安市交警支队某大队、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曲江派出所,竟都没有维权成功。较真的姜先生告诉法院才把这1480元的停车费要回来。但是,本案交警部门尽管违法,却并没有为此行为付出任何代价。
这钱即便要回来,也寒了当事人的心。
执法为民,执法不是为难民众,而该是服务于民众。依法行政,行政机关首先要守法,否则又怎会让人信服?!
嘉宾:杨文伟律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联系电话:13698715846
职位: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及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总工会、昆明市政府信访接待律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联合主办的《普法零距离》、《普法进行时》节目嘉宾律师
业务专长: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